民间借贷仅有转账记录,照样可要求收款方还款!

迅捷通 2023年01月26日 追债新闻 166 1

  熊大与熊二是同窗,十年来了解相知。2014年6月初,熊二生意急用向熊大借钱,熊大考虑二情面谊当即就将30万元打入熊二账户,未向熊二索要借条。

  半年后,楼市蒸蒸日上,熊大想把钱要回来投资买房,熊二却说没向熊大借过钱,间接拉黑熊大。熊大无法之下委托本律师告状熊二。

  开庭时熊二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判刑坐牢,其律师出庭辩称:二人之间有债权债务,30万元转账款是熊大打包向熊二的还款。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熊大主张熊二向其告贷30万元,然熊大对该告贷并未供给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既无告贷凭证,也无索款根据,熊大仅凭曾经有过的转帐,其实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故熊大体求熊二偿还30万元告贷的诉讼恳求,于法无据,不予撑持。

  上诉理由:

  收到一审讯决书后,当事人和我同时对法官的说理部门不认同,遂提出上诉。上诉理由部门如下:

  熊大与熊二是10年的老友关系,因而未要求熊二出具借条,一审法院不克不及仅以无书面告贷合同认定两边不存在借贷关系。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熊二抗辩该笔转账系熊大偿还之前欠熊二的债务,但熊二未供给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克不及因熊二正在坐牢,举证才能受限,无法当庭辩论,就私行加重上诉人举证责任,无视法令规定。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熊大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熊二抗辩转账系了偿两边之前告贷。

  本院向熊二释明应就其主张的了偿之前的告贷停止举证,熊二称有人证能够证明其时告贷情况,但证人无法出庭做证,且书面证言与熊二主张的告贷时间存在矛盾,熊二亦无其他证据可以对其主张予以证明,本院难以撑持。

  现熊二未偿还告贷,熊大体求其偿还本金并付出过期利钱,于法有据。

  【律师点评】

  在2015年9月1日之前,只要转账根据没有借条的借贷案件,原告若是以民间借贷为由告状,大部门都败诉。理由是法院认为那笔钱纷歧定就是告贷,很可能是还款或其它款项。但自2015年9月1日之后,更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原告仅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了偿两边之前告贷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供给证据证明。”

  至此,只要转账根据没有借条的案件,能够民间借贷的案由要求对方了偿款项。

  本文章来源于:南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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