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状专利侵权,能够凭伴侣圈发布的设想内容抗辩吗?

迅捷通 2022年12月09日 追债新闻 18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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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案情】

【法院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专利法中规定的 现有设想应当是指 该设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处于可以为公家获得的形态,具有被获知的可能性,而非要求其已经现实被公家获得。本案中,起首, 微信伴侣圈并非一种具有高度私密性的社交媒体,相反却具有较强的开放性,能够通过设置使其对所有人可见。阅读伴侣圈内容的微信老友也不负有保密义务,而是能够转发,以至下载后以其他形式做进一步传布与公开。故 发布在伴侣圈的内容存在被不特定公家所知的可能。其次, 发布涉案伴侣圈的微信号是一营销用微信账户,通过伴侣圈推销产物,伴侣圈中所发布的产物已经在售,公家已经能够购置并利用。做为门花的设想,一旦公开销售或利用即已经为不特定公家所知。因而,该 伴侣圈内容能够做为现有设想抗辩的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了罗某的全数诉讼恳求。

一审宣判后,罗某不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状专利侵权,能够凭伴侣圈发布的设想内容抗辩吗?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 伴侣圈发布的内容能否做为现有设想抗辩根据的问题。对此,目前理论中争议较大,可与不成,两派概念明显对峙。本案未采纳“一刀切”式的思绪,而是认为需要视详细情形确定。鉴于 现有设想抗辩其实不要求设想内容已经在客不雅上现实被公家晓得,而是要求具有为公家所知的可能性,故关于公开性较强的伴侣圈内容,能够认定为契合现有设想的前提。本案所涉伴侣圈的发布者系市场运营者,出于推销产物目标而发布伴侣圈动静的,能够认定为契合现有设想抗辩的前提。此外, 出于推销目标在伴侣圈发布产物,该产物可能已经被现实销售或利用,进而被公家晓得,构成现有设想。本案的裁判关于摸索互联网情况下常识产权裁判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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