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5篇不起诉案例中看贩卖毒品罪8个无罪辩护要点

迅捷通 2022年08月31日 追债新闻 260 4

  梁汉律师按:涉毒案件属于刑罚严厉打击的传统犯罪,不仅证据标准要求低,而且配置的刑罚也很重。一旦涉毒,不管是对行为人,还是对行为人家属都将是灾难性的。因此,为涉毒品案提供高质量的辩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过去几年时间里,我主办多起贩毒案件,基本上取得非常好辩护效果。比如刘某涉嫌贩卖案,37天证据不足不捕;罗某某贩毒案,1公斤氯胺酮,贩卖变持有;林某某贩毒案,指控贩卖冰毒1.6公斤,打掉1.57公斤;再如刘某某贩毒案,经辩护人争取最终撤回起诉,等等等等。在这些案件的辩护当中,辩护人始终秉持专业立场,从细微之处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无罪辩护难,毒品犯罪无罪辩护难上加难。但只要足够专业专心,辅之以熟练的辩护技巧,还是能够从控方的证据与逻辑当中寻找到出罪的蛛丝马迹。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了解控方的思维逻辑与审查思路,对于律师进行精准有效辩护助益甚大。因此,从既往海量的案例中寻找案件背后的辩点与规律便成为刑事辩护律师一项必备的技能。

  以下,是笔者从75篇无罪不诉的贩毒案例当中总结出的8无罪辩点,以期对刑辩同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些许参考。

  无罪辩点1:非现场抓获,系介绍着供认抓获,行为人不认罪,证据一对一,结论不具有唯一性;介绍人后期翻供,此外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未成体系

  参考案例:万检一刑不诉〔2020〕10号;

  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没有在交易毒品的现场抓获。卓某某是通过崔某某的供述抓获的,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则是通过卓某某的供述抓获的。由于没有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作无罪辩解,现有证据均为一对一的关系,不足以形成证据体系从而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第二,证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贩卖毒品的直接证据只有卓某某曾经的有罪供述,但卓某某的供述并不稳定。现有证据仅有卓某某曾经的有罪供述指认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贩卖毒品给崔某某,卓某某从中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帮忙收钱,交付毒品。即便采信卓某某曾经的有罪供述,卓某某的供述和殷某某的无罪辩解也是一对一的关系,不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除了卓某某翻供前的口供,其他证人崔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均没有提到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另外的相关物证、书证、通话记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不能印证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通过卓某某贩卖毒品给崔某某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也否认贩卖毒品给崔某某的事实。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体系,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通过卓某某贩卖毒品给崔某某的事实。

  无罪辩点2:行为人帮贩毒人员送毒品仅购毒者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系孤证;关于为贩毒人员提供毒资问题,行为人供述不知贩毒人员贩毒,贩毒人员亦称未告知借钱具体用途

  参考案例:盂检刑刑不诉〔2020〕3号;

  本案在案证据只有陈某某的证言证明侯某某替王某某给他送过两次毒品,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系孤证,根据法律规定,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公安机关认定侯某某明知王某某贩毒为王某某购买毒品提供资金2400元,但王某某称侯某某不知道其贩毒,转钱时只是说有用,没有告诉她具体用途;侯某某也供述不知道王某某贩毒,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侯某某涉嫌贩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3: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代购毒品获利

  参考案例:丹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北塔检刑不诉〔2019〕51号;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某某是否从帮助林静、陈某某从盛某某处联系购买毒品从中牟利或者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也不能证实刘某某受贩毒者委托或者与贩毒者共谋,为其联络介绍购毒者,或者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而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也不足以证实刘某某涉嫌其他毒品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4: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证实行为人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

  参考案例:鹿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长检刑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证言、通话记录等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明知王某某贩卖毒品而提供帮助。

  无罪辩点5:行为人不认罪,证实其贩卖毒品的证据仅购买者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参考案例:潭检公一刑不诉〔2019〕3号;

  在案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8年10月16日晚到达湖南科技大学南门附近,且期间与周某乙有通话,但通话内容无法获知,其是否与周某乙见面并交付毒品的证据只有周某甲和周某乙的供述及后者对交接现场的指认照片,周某甲的供述来源于周某乙,属传来证据,而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否认该晚与周某乙见面并递送毒品,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也否认该晚派陈某某单独递送毒品,综合全案,认定陈某某交付毒品的证据只有周某乙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相印证,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认定陈某某交付毒品给周某乙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6:同案前期供述行为人从其处购买毒品,后期翻供;且行为人自始不认罪,未查获毒品实物,证据链不完整

  参考案例: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19〕18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向赖锦平贩卖毒品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潘柳二人系共同买毒吸毒还是潘某某向赖景平贩卖毒品;侦查机关认定的潘某某向贺柳春五次贩卖毒品的事实,仅有贺柳春的指证,无其他证据予以指证,因此,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7:获取两颗麻果是否属于居间介绍获利存疑

  参考案例:鄂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获取两颗麻果是事实,但其是否隶属张某光、秦某贩卖毒品而居中介绍(成为贩卖毒品共犯)或变相加价牟利,无法确认,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8:毒资证据不充分,行为人贩毒仅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印证

  参考案例: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同刘某某、杜某某微信上的经济往来不能证实系毒资;证人刘某某、林某某证实其自马某某处购买过冰毒但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证实马某某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律师,专注于重大复杂的毒品与诈骗等刑事案件辩护。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毒品案件,多起案件取得撤回起诉、证据不足不捕,以及重大轻判的结果,获得当事人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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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冯
     2022-08-31 18:20:29  回复该评论
  • 朋友欠了我45万,地点在深圳,你们可以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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