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确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扩展资料: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三十六条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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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20:18:36 回复该评论
2022-08-31 20:24:47 回复该评论
2022-08-31 17:39:18 回复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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