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清债公司-恶意拖欠20万元成功追回

迅捷通 2023年07月25日 要债案例 516 4

2021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解某某、张某某签定了《小我贷款合同》,并约定原告向被告解某某、张某某发放贷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购车。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月利率为9.6‰,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行。在此期间,被告解某某、张某某应根据合同约定于告贷到期一次性偿还告贷,并按月结息。为确保《小我告贷合同》的履行,原告与被告种某某于同日签定了《包管担保合同》并约定,被告种某某为上述告贷合同承担连带包管责任。统一天,被告种某某、张某某签订了《配合还款许诺书》,并许诺其在合同到期时对上述贷款承担了债责任。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告贷人、包管人送达《贷款催收通知书》,告贷人解某某、包管人张某某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上述协议签定后,原告按约定发放贷款,但告贷人贷款合同到期后,贷款本金、利钱、罚款利钱未按合同约定了偿,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签定的上述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目履行各自的义务。因为被告回绝了偿贷款,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到严峻损害。为了收回贷款,庇护原告的利益,按照相关法令和合同提告状讼,要求撑持原告的诉讼恳求。

现告贷人未定时足额了偿告贷本金、利钱、罚息,连带责任包管人应对告贷人的上述告贷承担连带了债责任;款催收通知书,证明2021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解某某、张某某送达了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解某某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确认该笔告贷以及内容的实在性、合法性,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某某对原告供给的证据1-3均无异议。被告解某某、种某某、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供给证据,法庭调整未能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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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成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西安市长安区XX社了偿贷款本金2万元,利钱和罚息共计72960元(计算至2022年10月21日),自2022年10月22日起至贷款现实了债之日行,按合同约定付出利钱和罚息;

二、被告种某某、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了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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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  何女士
     2023-07-26 03:05:26  回复该评论
  • 我亲戚说帮我投资,骗了我110万,可以帮忙处理吗?
  •  黄生
     2023-07-25 15:55:57  回复该评论
  • 我和朋友合伙开奶茶店,对方骗了我8W,我应该怎么处理。
  •  钱女士
     2023-07-25 18:23:20  回复该评论
  • 是15626517368这个电话吗,一直在通话中,我发短信了,看到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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