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冻品应定走私普通货物罪还是应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罪

迅捷通 2022年02月01日 要债案例 278 3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邓某雇请被告人吴某龙、吴某峰共同驾船从越南运输走私冻品到海南,约定给予二人报酬,并用吴某龙的假身份证姓名“张辉”办理了一张假“桂钦116”船的船舶登记证(经查无任何船籍资料)。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吴某龙、吴某峰携带假身份证和邓某从广西防城港乘车到白龙港,邓某联系一艘快艇将三人接到“桂钦116”船上,然后三人驾驶该船偷渡到越南四屯港。邓某指挥吴某龙开船靠上越南货船,由越南货船上的搬运工将牛肉冻品搬上“桂钦116”船。货物装载完毕后,邓某让吴某峰在越南方提供的货单上签上其假身份证上的姓名“吴文”。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龙、吴某峰、邓某驾驶装载牛肉冻品的“桂钦116”船从越南前往海南。被告人吴某龙按邓某提供的坐标(东经108°42.018′,北纬18°40.814′)驾船驶抵海南省乐东县岭头港交货。9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龙、吴某峰、邓某驾驶装载牛肉冻品的“桂钦116”船抵达岭头港后,李某昌(另案处理)等人安排从广西雇来的越南籍、缅甸籍、广西籍搬运工人40多人前往岭头港搬运走私冻品,并安排李某志、黄某富、何某驾驶货车装运走私冻品。在卸货过程中,被告人吴某龙、吴某峰及张某生、李某志、邓某华、黄某富、何某等人被乐东公安边防支队民警当场抓获并查扣船只、货物及岸上接货的轻型厢式货车。经核定,被告人吴某龙、吴某峰等人走私的牛肉冻品共计68537.91公斤,总价值4308444元,偷逃应缴税款780787.99元。

  辩护人辩护意见:

  庭审中,吴某龙、吴某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走私货物来自越南,而越南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疫区,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被告人吴某龙、吴某峰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而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辩护人称吴某龙、吴某峰的行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而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性的辩护观点,经查,国家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二项关于“国家禁止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规定发布了第333号公告,明令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其中不包括牛肉及其制品。因此,本案被告人等走私的冻品牛肉并非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与法律不符,亦不予采信。法院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笔者分析:

  本案应该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还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关键取决于本案的犯罪对象——冻品牛肉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如果是,那么就应该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定罪处罚,如果不是,就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国家禁止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由此可见,来自于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要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动植物及其产品来自于境外疫区;二是,该动植物及其产品与境外疫区的疫情有关。如果某一动植物及其产品,虽然来自于境外疫区,但该动植物及其产品与疫区的疫情没有关系,那么该动植物及其产品就不能成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

  虽然本案中的冻品牛肉来自于境外疫区越南,但由于国家农业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第333号公告,仅明令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其中不包括牛肉及其制品。所以,来自于越南的牛肉并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犯罪对象。因此,本案应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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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李
     2022-09-03 07:32:58  回复该评论
  • 朋友欠了我45万,地点在深圳,你们可以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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