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庭长借钱不还,法院不予施行,文安法院情面大于法,我该怎么办?

迅捷通 2023年01月18日 追债新闻 145 4

  退休老庭长借钱不还法院不予施行 文安法院情面大于法我该怎么办 我叫陈国彬,系河北省文安县左各庄镇福新村人。我与文安县法院退休老庭长司万明、刘俊香夫妇民间借贷一案,文安县法院已于2011年8月25日达成民事调整书:司万明于2011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告贷100万元。到期后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我于2011年10月25日申请文安县法院强迫施行。但强迫施行至今已半年多了,文安县法院不只没有任何施行成果,并且,文安县法院给司万明和其儿子出具了一份调整书(2011年文民初字第1680号)。该调整书将注销在司万明、刘俊香夫妇名下、我已申请法院查封和保全的一栋门脸楼,一楼和三楼分给其儿子、儿媳,二楼分给司万明、刘俊香夫妇,以此来阻扰法院强迫施行。我看文安法院其实施行不了,于2011年12月30日申请到廊坊市中院要求指定管辖,异地施行。但市中院回答起首要把司万明父子的分炊调整书撤销才予以立案受理。关于司万明及其儿子那种明显的转移法院已经查封的财富、以此来逃躲债务的行为,文安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下达了施行裁定书(2011文执异字第423-1号),驳回了案外人彭瑞红、司卫兵(司万明的儿子儿媳)的施行异议。该裁定书认为:一、根据《物权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品权的设立、变动、让渡和覆灭,应当按照法令规定注销;物权的获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令,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不动产品权的设立、变动、让渡和覆灭,经依法注销,发作效力。未经注销,不发作效力。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判决不克不及施行或者难以施行的案件,能够按照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富保全的裁定。三、《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施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富的规定》第26条规定:被施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富所做的转移、设定权力承担或者其他有碍施行的行为不得匹敌申请施行人。据此,文安法院裁定,关于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富任何机关和小我都不得以任何托言予以损毁、转移、变卖,不得设定任何权力承担;该涉案房产(房权证号31242)于2007年10月22日在文安县房管局停止注销,所有权报酬司万明。文安法院于2011年7月7日对该涉案房产已经予以查封。固然2011年11月23日案外人与被施行人达成了朋分财富的调整书,但该调整书是在法院施行过程中并在法院查封期间达成的,不克不及匹敌已经注销的所有权。因而,本院施行被施行人司万明的涉案房产契合法令规定,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 为此,彭瑞红到施行局以喝毒药相威胁,以致文安法院无法再施行,把我那个案子弃捐下来,廊坊市中院不受理、文安县法院民事调整书和施行裁定书自相矛盾,无人赐与施行。我没法子只好乞助上级、媒体和社会为我指条明路,如今我该怎么办,谁能为我主持公允,维护我的权益和法令的威严。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  蒋女士
     2023-01-18 15:13:19  回复该评论
  • 我亲戚说帮我投资,骗了我110万,可以帮忙处理吗?

发表评论:

推荐标签

17365873601 扫描微信 272628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