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状书
告状人:李松,男.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四平镇费屯村房身屯16号,身份证:210222197111267235.
告状委托代办署理人:陈玉凤,女,67岁,身份证:210219194906020023。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得利寺镇崔純村,手机号:13390036557.
被告状单元:北京天平司法判定中心,法人,金姬善主任医生、证号:110008124001.
被告状人:张勇、北京天平司法判定中心副主任医生,证号:110008124004.
被告状人:卜英平,北京天平司法判定中心主检法医生,证号:110008124013.
案由:2013年12月24日上午10点,告状人委托判定事项是后期接韧带需要几费用?停止判定,因为李松是一个残疾人,没有收入,吃低保,眼睛又瞎了,后期接韧带需要医疗费没有下落,所以恳求判定所后期接韧带需要几费用,停止判定,告状人好找瓦房店第三病院提早付出接韧带的费用,故此,委托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停止后期医疗费停止判定。
恳求事项:1、恳求李松后期接韧带需要几费用停止判定的成果给告状人。2、请被告状单元补偿告状人的一切经济丧失(误工费、车盘缠、判定费)。
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4日,告状人申请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停止后期接韧带需要几费用停止判定,而且告状人于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签定的有司法判定协议书,证明告状人所申请判定的事项而不是后续“评判”,费用是详细需要几钱,而不是停止“评判”,评判是断定胜负或好坏的定论、判断、定见,而告状人申请判定所需费用是几?有必然标的的,若是判定中心不克不及判定告状人申请判定的事项,那么,被告状单元就不克不及收告状人的判定费,既然收了告状人的判定费,就要给判定成果,为什么不给告状人判定成果,被告状单元只给“建议行康复治疗”,是错误的结论,行走,不接韧带怎么能康复?而且有积水存在,所以北北天司鉴(2013)临鉴字第2067号定见书第三条说:北天司鉴(2013)临鉴字第2067号”的"被判定人李松左下肢膝关节遗留后遗症,建议行康复治疗”是错误的,没有医学按照,韧带不接上,怎么行走也康复欠好,必需要接韧带,但是接韧带需要几费用,告状人要向被告状单元要判定成果。所以说: 北京天平司法判定中心出具的”北天司鉴(2013)临鉴字第2067号”判定书的结论是错误的,应该从头给告状人申请判定后期接韧带需要几费用停止判定的成果.请被告状单元补偿告状人的一切经济丧失(误工费、车盘缠、判定费)。请人民法院赐与立案审理.
告状人:李松
告状人委托代办署理人:陈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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