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都不会写,证监会没人了吗?

迅捷通 2022年12月09日 追债新闻 263 2

  文/初晓

  新浪网报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近期判决中国证监会向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公开科龙案立案文件,引发社会存眷。新浪法问今日从顾雏军处得悉,证监会近日已经就此提出行政上诉。

  

  看完证监会的上诉状,我不由感慨,偌大一个证监会,连一个会写法令文书的人都没有!

  那里不去讨论证监会那份上诉状的详细内容,仅就上诉状的根本写做要乞降格局对它停止简单阐发。

  一、 好笑的“被上诉人”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做的尚未发作法令效力的一审讯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按期限内,依法声明不平,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从头审讯的活动。

  一般情况下,上诉状是不消写“被上诉人”的。因为上诉的对象是人民法院所做的尚未发作法令效力的一审讯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固然此前上诉人证监会和顾雏军是被告和原告的对立关系,但一审讯决后证监会的“上诉”活动已经与顾雏军没有关系,证监会是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平(或错误),要求上级法院纠正,因而,若是非要写“被上诉人”,那么那个“被上诉人”应该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将顾雏军做为“被上诉人”,证监会要“诉”他什么呢?其《行政上诉状》写道:“上诉人因顾雏军不平我会做出的证监信息公开【2015】81号监管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第81号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多么拗口的句子!),不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2日做出的2016京行初61号《行政判决书》,现提出上诉”。莫非说,顾雏军因不平“证监会”的告知书而提起行政诉讼不可吗,他没有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力吗?那也要去“诉”他?

  二、 “上诉恳求”反复

  证监会《行政上诉状》中“被上诉人”下面那段话,与其“上诉恳求”表达的是统一个意思,应该删去。若是该《行政上诉状》让小学语文教师来修改,那里应该严峻扣分,说不定会给个不及格(该段话的语法错误就不去讨论了)。

  三、 落款错误

  上诉书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编写的正式法令文书,落款是不克不及够简写的,证监会体例的那份《行政上诉状》中,落款是“中国证监会”,而印章却是“中国证券监视办理委员会”,二者不相一致。从严酷的法令意义上讲,那份《行政上诉状》是无效的,至少能够看出,证监会对其“上诉”那一法令活动的立场是很不严谨,很不认实的。

  四、题目也值得商榷

  固然顾雏军与证监会之间是行政诉讼案件,但它是通过法令诉讼活动来处置的,一审法院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所以,用“行政上诉书”做为题目也不太安妥,间接写“上诉状”就可。

  五、行文标的目的有问题

  北京一中院判决证监会向顾公开的文件包罗《证券期货案件查询拜访规则》、2005年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启动立案查询拜访法式的 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立案查询拜访理由及立案查询拜访结论等文件。那一判决是是通过法庭审理做出的,上诉书中提出的三点上诉理由,应该在一审法庭上已经表达清晰(若是那三点理由没有表达出来,那一审开庭审理时,证监会的代办署理人干什么去了),一审法庭没有采用,也会申明其理由和法令根据。所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不克不及仅仅反复一审法庭中提出的辩解定见,更应该指出一审法院判决的适用法令错误之所在,或者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然,二审一般会维持原判,当然,以证监会的来头,改判也未可知。

  六、让人无语的“套话”

  “一审讯决认定事实不清”那种“套话”呈现在证监会《行政上诉书》中,实是让人无语啊。我很猎奇那份上诉书的执笔者是谁?他的报答应该比网上那位晒富的女律师还要高很多吧。与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差别,顾雏军向一审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他只是要求证监会公开相关的信息罢了,底子不存在什么“案情”、“案由”等事实,何来“事实不清”?

  证监会怎么说也是一个正部级单元,不用说,里面人才辈出,博士硕士必定一大堆,专门处置法务的人才也很多吧,但怎么就找不出一个能写好“上诉状”如许最通俗的法令文书的人呢?或者说,证监会找到的专职为它打讼事的律师(律师团?)是个冒牌货?若是其实找不到,找我哈,相关费用,能够筹议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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