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与仲裁案件能否基于统一法令事实,属于仲裁庭对...(北京金融法院)

迅捷通 2022年12月03日 追债新闻 201 3

信息源于:北京仲裁委员会

案例概要

刑、民穿插与申请撤销仲裁判决。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判决的证据和仲裁违背法定法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判决。法院认为刑事案件与仲裁案件能否基于统一法令事实,仲裁案件能否必需以相关的刑事案件审理成果为根据,应否移送或中行审理,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审查的范围,法院关于仲裁庭自在裁量权范畴之内的事项不该肆意扩大司法审查范畴。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案号:(2022)京74民特17号

裁判日期:2022.04.28

发布日期:2022.05.12

申请人:安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安然银行成都分行)

被申请人:罗晋昆

原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弘基金办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弘基金公司)

案件布景

安然银行成都分行称,恳求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商业仲裁委员会(202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25号判决。事实与理由:

一、罗晋昆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判决的证据。按照四川自在商业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12409号民事裁定书,四川自在商业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立案通知书》,《立案通知书》载明“深圳市兴弘基金办理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局认为契合立案前提,现立为合同诈骗案”。同时,案涉基金办理人兴弘基金公司的违法行为与华澳新桥集团有限公司等联系关系公司运营的“余盆网”无法及时回流资金有间接联系关系。截至目前,因涉及“余盆网”相关案件的部门人员已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不法吸收公家存款功”被判处刑罚,而“余盆网”案件中次要立功嫌疑人覃立昀(该案基金办理人现实控造人)、刘瑞英(该案基金办理人原始股东),因与本案基金办理人兴弘基金公司涉嫌的刑事案件具有亲近联系关系,据悉已与该案并案查询拜访,查询拜访正在停止中。因安然银行成都分行非刑事案件间接受害人,无权领会刑事案件侦查停顿情况。但罗晋昆与基金其他投资者连结联络的情况下,不成能对其他投资者报案情况不知情,明知基金办理人深圳市兴弘基金办理有限公司已因涉嫌刑事立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在申请仲裁过程中隐瞒上述情况及相关证据,企图将基金办理人兴弘基金公司应承担的补偿责任转嫁给安然银行成都分行,回绝供给前述刑事案件的侦查停顿情况等相关信息,足以影响仲裁案件的公平判决。

二、该判决在仲裁法式上违背法定法式。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安然银行成都分行向仲裁庭阐了然基金办理人兴弘基金公司涉嫌刑事立功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查询拜访的相关事实情况,并供给了上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停止佐证。在此情况下,本案案涉《基金合同》《投资协议》引发的纠纷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仲裁庭应当参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立功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做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立功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告状,将有关质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查察机关”之规定,驳回罗晋昆的仲裁申请,将有关质料移送公安机关。但该案仲裁庭无视事实情况,违背相关法令规定径行做出上述仲裁判决,仲裁法式明显违背了法定法式。

展开全文

罗晋昆称:

罗晋昆在仲裁过程中没有隐瞒任何影响公证判决的证据,在安然银行成都收行提及的四川自在商业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12409号民事裁定中载明的相关基金并不是与本案不异或与本案没有任何联系关系,而且提及的案涉基金人员行为与华澳新桥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联系关系性,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响应联系关系。法令规定即便存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受刑事案件的影响。罗晋昆认为仲裁庭在仲裁法式上没有违背法令法式。

法院查明:

中国国际商业仲裁委员会根据XHLZ-(14)号《兴弘列庄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非证券类)》中仲裁条目的约定受理了本案的仲裁申请,2022年1月14日,中国国际商业仲裁委员会做出(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125号判决:(一)兴弘基金公司向罗晋昆付出投资款丧失人民币880 000元,并付出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现实付清之日行的过期付出资金利钱,过期付出资金利钱计算体例:以投资款本金人民币1 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现实付清之日行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计算;(二)安然银行成都分行向罗晋昆付出投资款本金丧失人民币220,000元;(三)驳回罗晋昆的其他仲裁恳求;(四)本案仲裁费承担。

法院认定

关于撤销国内仲裁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判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判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的法式违背法定法式的;(四)判决所按照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平判决的证据的;(六)仲裁人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判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判决违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安然银行成都分行称本案案涉《基金合同》《投资协议》引发的纠纷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仲裁庭未参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立功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驳回罗晋昆的仲裁申请,将有关质料移送公安机关系明显违背了法定法式。因本案系撤销国内仲裁判决,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事项做为审查事项,刑事案件与仲裁案件能否基于统一法令事实,仲裁案件能否必需以相关的刑事案件审理成果为根据,应否移送或中行审理,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审查的范围,法院关于仲裁庭自在裁量权范畴之内的事项不该肆意扩大司法审查范畴。安然银行成都分行称罗晋昆与基金其他投资者连结联络的情况下,不成能对其他投资者报案情况不知情,明知基金办理人兴弘基金公司已因涉嫌刑事立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在申请仲裁过程中隐瞒上述情况及相关证据。对此,本院认为安然银行成都分行并未提交充实证据予以证明。故,安然银行成都分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仲裁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因而安然银行成都分行的相关申请主张不克不及成立,本院不予采用。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

案例评析

刑、民穿插与申请撤销仲裁判决。按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仲裁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判决存在违背仲裁律例定的仲裁法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准确判决的情形的,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撤销该仲裁判决。在刑、民穿插场所,当事人常以涉及刑事问题为由申请中行仲裁法式。如本案例所示,一般认为“刑事案件与仲裁案件能否基于统一法令事实,仲裁案件能否必需以相关的刑事案件审理成果为根据,应否移送或中行审理,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审查的范围”。但那一结论似乎并不是绝对成立,而是很大水平上以仲裁成果为导向。如在(2020)京04民特183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按照《仲裁规则》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恳求中行仲裁法式,或呈现其他需要中行仲裁法式的情形的,仲裁法式能够中行。据此,本案仲裁庭有权决定能否中行仲裁法式,但该决定应当以尽量不影响案件准确判决为限”,并认为“高艳红、王荣力、张景宏、付大为所主张和仲裁判决所根据的探矿权灭失的根底事实已经发作变革,案涉仲裁法式因未予中行影响了对案件最末的准确判决,构成《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违背法定法式’的情形。贸仲做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65号判决应予撤销”。

进一步,刑、民穿插场所,关于刑事案件与仲裁案件能否基于统一法令事实,若是仲裁庭的认定与法院的认定纷歧致时,事实认定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权限那一事由能否构成有效豁免?在(2016)粤03民特347号民事裁定书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机构无权受理刑事案件。按照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局的侦查成果、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查察院指控的事实及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充实证明案涉仲裁纠纷所涉及的告贷涵盖于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立功事实之内,案涉告贷与富建集团有限公司所犯的不法吸收公家存款功属于统一事实,该纠纷为刑事案件,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涉案仲裁判决应予撤销”。再如在(2019)辽03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中,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鞍山仲裁委员会对两级法院做出的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所涉及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仍然做出判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判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范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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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  鲁小姐
     2022-12-03 15:15:38  回复该评论
  • 我亲戚说帮我投资,骗了我110万,可以帮忙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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