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属于结局判决案件?

迅捷通 2022年11月22日 追债新闻 276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判决为结局判决,判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作法令效力:(一)逃索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经济抵偿或者补偿金,不超越本地月更低工资尺度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施行国度的劳动尺度在工做时间、歇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作的争议。”因该条详细含义不甚明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点定见》第九条中指出,“《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做如下理解:(一)劳动者逃索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经济抵偿金或补偿金,其仲裁恳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越本地更低工资尺度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判决为结局判决;(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度法定尺度施行工做时间、享受歇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元发作本定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判决为结局判决。”

  但“数项”、“分项”指的是什么?仍然不明白。好比,深圳某员工仲裁恳求为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8000元,加班工资8000元,经济抵偿金8000元,补偿金8000元。该案件属于结局判决案件吗?

  目前的司法理论认为,仲裁恳求的“分项”,次要分为劳动报答、抵偿补偿等项目。如上述案例,固然每项恳求都没有超越深圳更低工资尺度十二个月金额,但现实上,工资、加班工资同属劳动报答性量,经济抵偿金、补偿金同属抵偿补偿项目,因而,该两项(劳动报答、抵偿补偿)恳求已经超越了深圳更低工资尺度十二个月金额,因而,本案应该属非结局判决案件。

  结局判决若何掌握,深圳地域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是做法纷歧,曲到近期才根本构成同一定见。以下两案均为本律师代办署理的、由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同案差别判(能否是结局判决的问题上),表白了该问题尺度缺失的以及近期构成的同一定见(案件判决书将公布在的典范案例栏目)。

  深圳方俊律师

  20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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