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方屡次回绝“我”探望孩子,“我”该怎么办?

迅捷通 2022年10月26日 追债新闻 160 2

做者:胡玲,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核心成员

案情简述

小花和大强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7日两边因豪情反面在盐城市民政局打点离婚注销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小贝由小花照顾抚育。固然小花自愿放弃大强应承担的婚生子抚育费,但大强自离婚后不断自愿付出婚生子小贝抚育费的50%。自2020年5月份起头,小花不断制止大强探视婚生子。2021年2月8日,大强再次前去小花处接孩子时,小花非但不允许,反而报警称大强私闯民宅。因探视权问题,大强和小花无法协商一致,此时大强若何保障本身的探望权呢?

案例阐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力的体例、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倒霉于子女身心安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行探望;中行的事由消逝后,应当恢复探望。本案中,大强已经和小花处于无法协商的僵持形态,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告状的体例保障依法享有的探望权。

若是大强后续以探望权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其诉讼恳求建议明白每月可探视孩子几次,详细的时间为周六几点至周日几点,原告于周六几时将婚生子接走,于周日几时原告将婚生子送回被告住所。提交的证据质料应包罗离婚协议书、对方推诿或回绝共同探望的聊天记录、通话灌音等等,证明对方未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回绝共同履行探望权的事实。

展开全文

人民法院通过审查上述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原告从何时起每月探望孩子几次,探望的时间、体例也会详细明白,便利后续被告若不及时履行,原告能够按照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迫施行。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关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小我或者组织,能够由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拘留、罚款等强迫办法,但是不克不及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停止强迫施行。本案中,判决生效后,若小花仍然不共同履行探望权,大强能够申请强迫施行,由法院对小花采纳拘留、罚款等强迫办法,以催促小花及时履行生效判决。

法令要点提醒

探望权是为庇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力,旨在满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教育、关爱的需要,促进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感情沟通,因而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康生长至关重要。在离婚协议中,许多当事人会偏重存眷孩子的抚育权以及财富若何朋分的问题,往往不太存眷若何约定探望时间和体例,简单认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可探望孩子即可。但在实务中,两边当事人时常因约定内容不敷详细,待现实探望时两边对探望的时间、体例又会产生严峻的不合。

因而,在签定离婚协议时,建议夫妻两边连系探望人的现实情况并充实咨询子女意愿的前提下,确定探望孩子的详细时间、地点和频次。关于间接照顾抚育一方而言,应积极共同履行协助义务,多为孩子的身心安康考虑,制止以强迫施行等抵触性体例处理探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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