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反有组织立功法》的四大亮点解读

迅捷通 2022年10月19日 追债新闻 130 4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立功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立功法》),标记着中国有组织立功治理正式走向“长效常治”阶段,把专项斗争严重战略摆设与法治标准保障相连系,有益助推总体国度平安不雅和提拔人民获得感、幸福感与平安感,深切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更高程度的安然中国,完美社会治理系统”,出力续写国度治理系统和治理才能现代化建立中的“社会持久不变奇观”。

《反有组织立功法》总结了前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理论经历,设想出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的工做规划,展示出“积极预防”“全员参与”“从严惩办”以及“特殊庇护”四大亮点。

落实有组织立功积极预防的刑事政策

该法明白将“恶权力组织”上升至法令概念。《反有组织立功法》第2条第2款将黑社会性量组织的雏形——“恶权力组织”明白定义为法令概念,有利于实现“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刑事规造目的。比拟于前期草案,该法最末出台时在“恶权力组织”的概念中增加了“在必然区域或者行业范畴内”和“侵扰社会次序、经济次序”的特征前提,从而化解了原概念泛化至一般团伙立功以致冲击范畴过大的问题。通过对“恶权力组织”法令概念的进一步明白,明晰勾勒了其成立要件与外在特征,为有组织立功治理的标准停止供给了法令保障。

该法明白对“软暴力”行为停止详细定性。《反有组织立功法》第23条第2款对黑恶立功的特殊行为表示——“软暴力”予以详细规定,明白“为谋取不法利益或者构成不法影响”的行为目标、“有组织地停止干扰、纠缠、哄闹、聚寡造势等”的行为手段以及“对别人构成心理强迫,足以限造人身自在、危及人身财富平安,影响一般社会次序、经济次序”的行为后果。既明晰区分了其与传统暴力行为的边界,又界定了有组织立功与通俗意义上的“软暴力”的差别所在,有利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办法来有效应对有组织立功中软暴力行为的高发多发态势。

构建全社会配合参与的预防和治理格局

预防和治理工做责任主体的多元化有益构成全方位冲击合力。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我国“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程度大幅度提拔,开展了人民安身立命、社会安靖有序的优良场面”,而那离不开“共建共治共享”视域下全社会力量的配合参与。表现在《反有组织立功法》中:

一是明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主导而村(居)委会协助的工做定位;

二是加强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责任落实;

三是要求新闻、播送、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办事等单元有针对性空中向社会开展普法宣布道育;

四是推进教育行政部分、学校关于防备有组织立功损害校园及学生人身、财富平安的主客不雅工做机造;

五是明白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天然资本、交通运输等对行业内有组织立功情况停止监测阐发等监管职责;

六是提出电信营业运营者、互联网办事供给者以及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分为侦查有组织立功供给手艺撑持和协助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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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是全社会的配合工作,需要以人民为中心,全员参与并构成合力。《反有组织立功法》必定了前期的经历功效,推进我国有组织立功预防和治理工做协调机造的全面开展,扫黑除恶常态化治理才能持续提拔。

连结对有组织立功从严冲击高压态势

织密黑恶权力严打收集需兼顾“人”“财”双重维度。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要求新时代中国的社会建立应当“加强和立异社会治理”。显然,那一立异离开不了中国的现实,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惟做为底子指引,依赖法治途径供给坚实的治理保障。值得强调的是,社会治理过程中与黑恶权力的比赛具有持久性、复杂性、艰巨性,次序不变与人民幸福系于一体,黑恶有组织立功的治理必需常抓不懈。

一方面,需严酷国度工做人员的法令责任以“打伞破网”。扫黑除恶的长效常治应当继续对峙把扫黑除恶与反败北斗争相连系,深挖黑恶权力“庇护伞”,持续稳固反败北压服性成功功效。对此,《反有组织立功法》第五章对国度工做人员涉有组织立功的处置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是对国度工做人员涉有组织立功的特定违法立功行为应当全面查询拜访并依法做出处置;

二是对组织、指导、参与有组织立功的国度工做人员应当从重惩罚;

三是要求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做共同并成立线索打点沟通机造;

四是规定查办有组织立功案件的国度工做人员的行为禁区。

另一方面,需标准涉案财富认定和处置以“打财断血”。有组织立功的打点应当重视从泉源上斩断黑恶权力的经济根底。对此,《反有组织立功法》第四章对认定和处置涉案财富做出规定,其亮点一方面表现在关于涉有组织立功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富情况,公、检、法机关能够按照办案需要全面查询拜访;另一方面表现在关于被告人施行黑社会性量组织立功的情形,实行财富推定处置轨制,即在相关定功量刑事实已经查清且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立功期间获得的财富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量组织立功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的情况下,若被告人不克不及申明财富的合法来源,则应当予以逃缴、充公。通过对财富的梳理、查清与处置,既有效防备有组织立功的死灰复燃,同时又兼顾公民合法财富的权益保障。

贯彻对特殊对象及范畴的庇护精神

重点防备未成年人特殊对象遭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康与合法权益容易遭到黑恶权力的严峻危及,对该特殊对象需要停止特殊的重点庇护。《反有组织立功法》第67条和第69条第2款用“两个从重”反向表现对未成年群体的特殊庇护。详细而言,第一个“从重”规定,开展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量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唆使、拐骗未成年人施行或者施行有组织立功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查刑事责任;第二个“从重”规定,唆使、拐骗未成年人参与或者阻遏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立功组织,尚不构成立功的,依法从重惩罚。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康生长缔造前提,防备未成年人涉入有组织立功之中,通过轨制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把庇护精神表现于详细的标准轨制之中。

出力防备下层政权范畴渗入黑恶权力。下层治理是国度治理的基石,是有组织立功常态化治理获得全面成功的“最初一公里”,事关人民群寡美妙生活的感触感染与亲身利益的维护。《反有组织立功法》第12条明白规定民政部分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分,对下层群寡性自治组织成员换届选举候选人停止资格审查,发现因施行有组织立功而受过刑事惩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发现有组织立功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陈述。通过下层治权的安定和下层组织的强化,填补有组织立功治理的单薄环节,消弭黑恶权力容易繁殖的情况与土壤,为有组织立功的常态化治理做好预防性办法。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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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陈
     2022-10-19 17:24:45  回复该评论
  • 已经添加15626517368这个微信了,请马上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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