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职业放贷 法官保驾护航 无辜之人备受牵连 老母无家可归

迅捷通 2022年10月02日 追债新闻 184 2

  “为什么王丹数次提交邹德志操控、参与其妻子梁晓平的职业放贷的证据,法官和邹德志的单位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纪委均不予理睬?而王丹未参与夏晓丽的借款行为,法官却判王丹承担还款责任?法官如此作为,如何维护法律的公正?如何不使民怨载道”!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邹得志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知法犯法,伙同其妻子梁晓平向社会上多人放高利贷,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属于职业放贷人,2016年至2018年,邹得志、梁晓平夫妇仅在山东省荣成市向刘燕、夏晓丽、孙晓燕、张惠霞、董丽娜、顾厚民、赵金丽等多人放贷,放贷额达三四百万元,且依仗检察院和法院一个楼办公,人脉熟悉的有利条件,干预司法,造成部分法官掩盖事实、徇私枉法,影响了司法公正,造成一系列不公平、不公正的判决,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我的前妻夏晓丽,因赌博成性,向多人、多次多笔借高利贷,用于归还赌债和拆东墙补西墙归还高利贷借款,累计对外借款600多万元(涉及借款十几人,我未参与向任何一人写借条、借款,荣成市法院已判决的几起案件均判决与我本人无关),本身是夏晓丽的个人行为,却被环翠区法院和威海市中级法院的部分法官颠倒黑白,把案外人我和我的母亲作为被告予以判决及执行,已经查封了我的工资收入将近3年之久,拍卖了我和我母亲名下的房产,致使我和我母亲无家可归。其中夏晓丽向邹德志、梁晓平夫妇累计借高利贷232万元。为此,梁晓平以欠付借款为由将夏晓丽、我及案外人孙风起(我母亲)作为共同被告及被执行人,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申请执行,迫于无奈多次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黄明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均未得到完满解决。

  2018年6月6日梁晓平将我和夏晓丽诉至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立案,2019年1月7日,威海市环翠区法院法官王殿晓,以我和夏晓丽之间有银行往来为由,判决我和夏晓丽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判决书为2018鲁1002民初3617号)。我作为一个案外人,未参与前妻夏晓丽与邹德志、梁晓平夫妇的借贷行为,知情后也未认可债务。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威海市中院于2019年9月2日做出终审判决,继续判我和夏晓丽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判决书为2019鲁10民终1258号)法官是董光成。理由是:夏晓丽在与梁晓平借款期间向王丹账户转款773800元,王丹应当知道款项来源。而实际上夏晓丽向王丹转款中有法院转来的通过诉讼要回的几年前的欠款30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已提交法院判决书,银行流水上也有“法院汇款30万元”的说明)。而剩余的473800元则是夏晓丽多次以朋友做生意需要周转为由,临时向王丹借的,之后在约定期限内归还给了王丹,并且在一、二审中王丹也提交了双方互转的银行流水,并且王丹转款给夏晓丽的560300元,要多于夏晓丽转还王丹款项473800元,由此可以看出,王丹并没有花费夏晓丽在外面所借的任何款项。终审后,王丹提出申请再审,威海市中院于2020年8月5日做出驳回申请再审的处理。

  2020年6月19日,荣成市检察院对夏晓丽下达“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书中列举了荣成市公安局经过一年多对夏晓丽的缜密侦查,详细记录了自2011年至2019年,夏晓丽被荣成市公安局因麻将赌博被4次行政拘留和处罚,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最终得出结论:夏晓丽为满足自己赌博的欲望先后向赵兴城、刘燕、梁晓平等十多人高息借款用于赌博挥霍以及拆东墙补西墙方式向出借人还款,而并非用于家庭开支。在有了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我又向威海市中院多次提出立案再审,而中院均不同意立案。

  正因为有了之前的判决,梁晓平对王丹母亲孙风起名下的唯一房产进行了保全,理由是:房款是王丹交的,属王丹的财产,是为了躲避债务而变更到母亲孙风起名下的。而实际上孙风起是从2016年4月就开始分期交钱买房,而夏晓丽向梁晓平借钱是丛2016年11月开始,2018年9月孙风起交足房款后直接办证,不存在过户变更,而梁晓平起诉夏晓丽和王丹的案子是在2019年1月才判决生效,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对孙风起名下房产查封之后,孙风起不服,向威海市环翠区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其名下房屋的查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认为理由正当,中止了对孙风起名下房屋的查封。

  之后梁晓平不服,提起异议之诉,诉至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临港法庭,法官李林2020年1月21日以房款是由王丹交的为由认定是王丹的财产,判决继续执行对孙风起名下房产的查封(判决书为2019鲁1002民初7055号)。孙风起不服上诉,威海中院法官杨秀萍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书为2020鲁10民终819号)。之后威海市环翠区法院将孙风起名下位于荣成市鑫水华庭小区78号楼303是房屋及车库执行拍卖,目前房屋产权已过户到梁晓平名下。

  作为孙风起名下房产一案,本人认为,首先,王丹未参与向梁晓平借钱,夏晓丽所借款项都是用于挥霍而没有用于家庭更没有用于买房,为母亲交的房款也是以前父母的房产变卖和工资所得。(我父亲是退休教师)

  暂且假设房屋是王丹、夏晓丽出资购买,以下两点必须明确:

  一、 孙风起合法取得涉案房屋物权,梁晓平在与夏晓丽的借款纠纷执行案中无权执行该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孙风起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权利,梁晓平作为夏晓丽的普通债权人无权申请将涉案房屋作为标的物,予以查封与拍卖。

  一审判决在查明本案事实部分,用大量篇幅去论证购房款是王丹交的,而不去落实所交房款的来源,一味的强调夏晓丽转款给王丹多少,而不去落实转的是什么款,为什么转款,只是在假定王丹、夏晓丽出资为孙风起购房,且房屋已经登记在孙风起名下的前提下,来审理本案。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使子女给父母买房,或是父母给子女买房,这些都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中华民族伦理道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谁出资买房,登记在谁的名下其物权就属于谁,这对任何法律职业人来说都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环翠区法院一审法官李林判决准许将房屋作为梁晓平上述申请执行标的,开了“子债母还”之先河,构成明显错误。

  一、 梁晓平不是涉案房屋“利害关系人”,无权请求重新确认房屋所有权

  一审判决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以涉案房屋系王丹、夏晓丽出资购买为由,认定该房屋所有权为王丹、夏晓丽,是对该条的曲解和错误适用。

  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房屋存在固有的紧密联系的特定人。梁晓平作为夏晓丽的普通债权人,不属于涉案房屋的特定“利害关系人”,根本无权提出该房屋重新确权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应》一书中,在解释第三十三条时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物权请求权由特定的有有利害关系人行使”。本案房屋的特定利害关系人是王丹、夏晓丽,只有该二人有权提起确权之诉,但也不是可以随便提出,只有在购房时特别约定:购房款系王丹、夏晓丽出资,登记在母亲名下,实质所有权属于王丹、夏晓丽,此后在母亲不认账的情况下,王丹、夏晓丽才可以提起确权之诉,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一审判决将提起确权之诉的主体扩大至金钱债权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梁晓平,明显错误。

  故此,在申请执行人梁晓平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中,法院无权对登记在案外人孙风起名下的房屋重新作出权属认定。一审判决将房屋所有权认定为王丹、夏晓丽的,超越了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应属无效。

  作为案外人孙风起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把案外人孙风起名下的房产拍卖是不合法的。

  威海市环翠区法院温泉法庭法官王殿晓在(2018)鲁1002民初3617号一案判决中,证人于海江与梁晓平、邹德志既不认识也不存在经济往来,其向梁晓平及邹德志转账是代夏晓丽向梁晓平还款,共计438000元。对于该438000元,梁晓平陈述为其与于海江之间存在其他经济纠纷,但提供不了证据加以证实,在此种情况下,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对于该还款金额均未予以认定,判定另案处理,增加了夏晓丽的债负。

  2021年2月1日于海江向环翠区法院对梁晓平提起不当得利诉讼,环翠区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判决,驳回于海江的诉讼请求,将于海江转给梁晓平的涉案款项并在2019鲁10民终1258号案件执行过程中予以相应扣除。

  在此我想问王殿晓“(2018)鲁1002民初3617号判决”经过二审、再审均认定于海江转款的问题另案再审,为什么与海江另案起诉了,又要判决合并前案扣除,难道说是(2018)鲁1002民初3617号判决判错了?而且终审、再审都继续维持错判?那么一审的其他判决是不是都有问题?终审和再审难道就是个过场?法官判案的随意性这样强吗?

  邹德志、梁晓平夫妇一个上班族的家庭,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的向外借钱,涉及数额巨大且涉及人数较多,作为代表正义化身的法官,有义务判断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是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这种情况下的诉讼是虚假诉讼。

  判案法官无视被告提交的邹德志、梁晓平夫妇以职业放贷人的身份,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证据事实,而以普通民间借贷来判此案,纯属包庇纵容。2013年以来网上可查的邹德志、梁晓平夫妇通过诉讼解决的借贷纠纷案例就有4起,涉及威海、荣成,金额达三四百万元,难道法官审案不用做调查吗?并且在被告提出了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也不予落实、采纳,而是不闻不问。终审法官为了维护一审法官所谓的终身制的利益,继续维持原判。

  在有了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我向威海市中院再次提出立案再审,而威海市中院不同意立案,难道法院的案件错判率真的这样重要吗?即使天大的冤案也不能翻案吗?

  我作为一个案外人,未参与前妻夏晓丽与邹德志、梁晓平夫妇的借贷行为,知情后也未认可债务,且未花用涉案款项,(夏晓丽向其他十几位放款者借贷我均未参与)把我判为责任人本身就是错判,邹得志在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工作,和环翠区法院一个楼办公,再由于工作关系和法院的所有法官都认识,我认为涉案一审法官王殿晓和二审法官董光成;一审法官李林和二审法官杨秀萍存在徇私枉法、包庇纵容邹得志、梁晓平夫妇,有失公平公正。

  我于2020年12月2日向威海市检察院提起【2019鲁10民终1258号判决】的抗诉,就在2021年3月19日收到了威海市检察院的“威检民监【2020】37100000091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书对申请书中提到的抗诉新证据置之不理、只字不提,而是避重就轻的重复之前错判的种种理由,我认为威海市检察院对申请案件的监督审查有问题,我要求重新审查。

  而作为案外人我的母亲孙风起,一个80岁的老人,名下唯一的房产却被判决、执行,且已经过户到梁晓平的名下,这还有天理吗?夏晓丽做的事,按照法律规定该怎样判就怎样判,与我和我母亲何干?

  邹德志、梁晓平夫妇的违法犯罪事实

  邹得志,男,56岁,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在职干部,身份证:371002196507310011,电话:13963100365,住址:威海市环翠区古陌路5号402室

  梁晓平,女,53岁,邹得志的妻子,身份证:370633196805173242,电话:18769158863,住址:威海市环翠区古陌路5号402室

  我的前妻夏晓丽,由于嗜赌成性,曾多次被荣成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处罚(附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主要原因,造成我们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考虑子女问题和社会影响,凑合生活,再加上我在石岛工作多年,离家比较远,白天不在家,加上她刻意欺瞒,才造成了我不能及时觉察她在外面赌博、借高利贷的事情。自2016年11月开始至2018年3月,夏晓丽先后多次向邹德志、梁晓平夫妇借款232万元。在这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夏晓丽通过银行、微信向邹德志、梁晓平夫妇还款190余万元,所还皆是月息6分至8分甚至更高,年息高达76%-104%。

  邹德志、梁晓平夫妇借贷有以下特点:

  第一, 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俗称砍头息。是高利贷的最显著特征。

  第二, 借条为统一格式,用途都是“用于人民银行资金过桥”。人民银行是管理机构,没有具体信贷业务,哪来的资金过桥,纯属编造,属于虚假、伪造合同,是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有附件1-2页晓晓丽、刘燕的借款协议复印件为证),2016-2018年邹德志、梁晓平夫妇先后向荣成的刘燕、夏晓丽、孙晓燕、张惠霞、董丽娜、顾厚民、赵金丽等多人放贷所签订的借款协议都是一个格式,在我之前举报邹德志、梁晓平夫妇职业放贷的情况下,2019年他们到荣成找部分人把借款协议换成了别的格式,但仍有部分没有换,其中包括孙晓燕等,明显是欲盖弥彰。

  第三,邹德志、梁晓平夫妇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涉及人数众多,且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借贷。且更重要的是,明知借款是用于赌博,还继续从事放贷,明显是违法的,(1、刘燕与梁晓平一案二审判决书中就有表述,刘燕借梁晓平的钱用于赌博;2、夏晓丽的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中表述的:夏晓丽赌博成性,所借钱款皆用于赌博和归还高利贷借款。梁晓平明知道夏晓丽借钱用于赌博却仍然不停地向其放贷,此行为是违法的。)

  以上特点说明邹德志夫妇以职业放贷人的身份从事的是非法发放高利贷,而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借款协议是无效的。

  (邹德志、梁晓平夫妇的银行账户流水能清楚的显示他们在2016年至2018年向荣成的多人放高利贷和收息收本的明细,数额巨大、铁证如山!)

  由于邹得志从事法律工作,对相关职业放贷人、放高利贷定性的政策研究颇深,再由于近几年扫黑除恶以及上级对高利贷的高压态势,邹得志夫妇对于一些欠款不还的或者无力偿还的,并没敢全部通过诉讼解决,而是拖延催要,从而躲避定性相关职业放贷人、高利贷的“雷区”。

  也正是邹德志、梁晓平夫妇的违法行为促成了刘燕、夏晓丽等家庭解体,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夏晓丽所借款项全部是自己签协议、打借条,王丹从不知情,从未参与,也从未与邹德志、梁晓平夫妇接触。而且借款期间从借款发生到结束的时间段王丹与邹德志、梁晓平夫妇从未有过通讯联系,也未加他们的微信。梁晓平在法庭笔录中说借款时王丹在场,纯属谎言。

  2018年3月23日,邹德志、梁晓平夫妇由于收不到夏晓丽欠他们的高利贷利息,就找到王丹家中,将夏晓丽欠他们钱的事情告知。之后由于王丹未认同夏晓丽个人所借债务,梁晓平于是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案情的始末如前所述。二审判决后,梁晓平在社会上放风称:“我们干的就是放钱的买卖,谁想借钱不还没门!差一分钱都不行!”

  2018年至2019年梁晓平伙同他人到王丹的工作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工作,败坏了王丹的名声;闹王丹的儿子的婚礼现场,致荣成公安局治安大队几次出警维持秩序,邹德志夫妇还在网上发布悬赏令,声称王丹、夏晓丽借了她二百多万,悬赏一百万元,要回欠款,其行为涉黑涉恶。

  以下列举邹德志、梁晓平夫妇的部分案例和事实:

  邹德志、梁晓平夫妇从事放高利贷多年,自2013年起就有通过法院解决借贷纠纷的案例。

  例如:

  (1) 威海高区法院(2013)威高执字第176号民事裁定书,

  证明:梁晓平借钱给董国云(因是诉讼调解,涉案金额不网上公布)。

  (2)环翠区法院(2016)鲁1002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梁晓平借给俞香花本息费用达45万元。

  (3)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0民终字1459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梁晓平连续分4次借给刘燕80万元,超出家庭生活范围用于赌博,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谋取暴利。

  (4)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字1258号民事判决书,

  证明梁晓平连续分19次借给夏晓丽232万元,超出家庭生活范围用于赌博,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谋取暴利。

  如果不是高利贷的高额利润的诱惑,邹德志、梁晓平夫妇绝不会一而再,再而三的借钱给不相干的一些人,而且愈演愈烈。目前已知邹德志、梁晓平夫妇在威海市区有两套住房和一套门市房。大概从2016年底开始,邹德志、梁晓平夫妇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从威海发展到了荣成。2016年至2018年,邹德志、梁晓平夫妇先后向荣成的刘燕、夏晓丽、孙晓燕、张惠霞、董丽娜、顾厚民、赵金丽等多人放贷,放贷额三四百万元,到现在为止,上述几人仍欠梁晓平夫妇本金未还。请问,邹德志、梁晓平夫妇一个上班族的家庭,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的向外借钱,请问钱是从哪里来的?在威海,邹德志、梁晓平夫妇是否放贷给其他人,放贷额多少不详。

  2019年-2020年,王丹曾多次向威海市纪委等部门反映梁晓平、邹德志夫妇放高利贷的违法行为,可最终纪委都是把举报材料转交给环翠区检察院,由检察院调查处理,而检察院只是在2019年对邹德志诫勉谈话(听环翠区检察院的人说的),2020年,环翠区检察院给我的答复是:“我们检察院无权对邹德志的行为调查处理。” 环翠区检察院对自己的属下无理包庇,致法律、公理于不顾,试问党纪何在?

  为什么王丹数次提交邹德志操控、参与其妻子梁晓平的职业放贷的证据,法官和邹德志的单位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纪委均不予理睬?而王丹未参与夏晓丽的借款行为,法官却判王丹承担还款责任?法官如此作为,如何维护法律的公正?如何不使民怨载道!

  此案对王丹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18年住院3次,2019年因肺癌又一次住院做了手术。在王丹没参与借款的情况下,法院只是通过王丹和前妻有银行往来这一项分析判定王丹知情,从而判决王丹与夏晓丽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有失公正。

  环翠区法院执行局查封我的工资收入,每月只给我600元生活费达一年半之久,在我肺癌手术后多次要求的情况下,环翠区法院执行局才把生活费提高到每月800元,连基本的生活和治病费用都保证不了。我的工资连还他们的利息都不够,(按照判决书,我每年要付对方利息30多万元,还不算本金)此生永无希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多处明确,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等,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而邹德志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违法从事金融活动多年,却仍然逍遥法外,甚至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依靠法律为其保驾护航, 我好希望组织上对其犯罪事实祥查,并严肃处理,为众多受害者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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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  蒋先生
     2022-10-02 16:52:12  回复该评论
  • 我亲戚说帮我投资,骗了我110万,可以帮忙处理吗?
  •  陆先生
     2022-10-02 18:37:02  回复该评论
  • 是15626517368这个电话吗,一直在通话中,我发短信了,看到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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