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借尸还魂的转账记录案细节故事

迅捷通 2022年10月02日 追债新闻 203 3

  发贴人:唐斌全(甘肃省秦安县边远山区农民,现年35岁,下称唐某)

  本贴诉说的是唐某在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试点启动至正式开始后)民事诉讼的细节,这些细节经历汇总起来就是一串串绵长起伏的故事,其中大多被掩藏在一、二审判决书和再审裁定书背后,鲜为人知,背着沉重,说出来是一种解脱。这都是唐某自作的孽,梗概如下:

  假如你曾因合伙或其它经营与他人产生众多银行或微信收款记录,钱钱付清或物款交割若干年后,如果你不能准确说出其中每一条收款记录的具体用途而只能说出其大致用途,那么,按照贴文中相关法官的认定判决,即使没有任何关联性证据支持,你的收款记录可能会被另当别论,会给你带来很大麻烦。《三十六计》第十四计是“借尸还魂”,如果有人把这个计谋用在民事诉讼中,那就很难对付了,特别是案件涉及收款记录的时候。故事很长,看官想看的看一下,不想看的就此打住。

  案件编号和办案人: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2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邵平安;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5民终175号民事判决书:丁建文、石岚、张碧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申2032号民事裁定书:李剑斌、倪孝钢、张黎。

  一、一审法官邵平安

  (一)

  2021年8月,正当唐某焦急等待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结果的时候,本案一审法院秦安县人民法院传出了这样的消息:三名院长(一正两副)受到就地免职等处分,两名审判员被取消法官资格。比较一致的说法是,这些人是在两年前同一案件中出了问题,其中有个名叫邵平安的法官也有问题,但邵平安涉嫌问题小,受处分相对轻,他一直在正常办案,一直是法院领导级别的人物:审委会专委。唐某是深山里的农民,本来远离官场,如果在平时,对这类多如牛毛的社会传闻,都是一只耳朵进,一只耳朵出,听到了和没听到的一样,但这一次,却如雷贯耳,久不能静,因为唐某突然听到邵平安的名字。

  2020年9月,唐某诉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办案人正是秦安县人民法院的邵平安,他是唐某平生接触的第一个法官,此时邵平安在上述窝案中的问题还没有传开,唐某不可能知晓他潜在的问题,也不知道他的官衔。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邵平安一人审理,说明案情简单,但一审判决书下发后,唐某吃惊地发现,对简单案件,邵平安的判决认定的结果却大出常人所料,明显违背民众基本常识,而奇怪的是,判决书中,推演这个反常结果的过程似乎并没有什么破绽,特别是事实认定的要害处,着墨不多,但能多种手法并用,杀伐决断举重若轻,说对有理,说错有理,怎么说好象都在理,给人的感觉是不异常,以致对判决书看过多遍后,唐某都没有发现大问题。

  判决书篇幅较长,唐某一时找不到突破口,心里憋得慌。但是,唐某认定一个理,即任何判决结果都不能违背民众基本常识,如果违背了常识,那这个判决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法律的实施能为民众预料和把握,法律的公平正义也能被民众所感受,要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呼声不会这么热烈和高涨。

  急愤心理过后,唐某忽然产生这样一种预感:邵平安办案连基本常识都不忌讳,这会招来唾骂的,说不定网上早有举报声。唐某通过搜索发现,其他当事人真的于2017年9月对邵平安进行过公开举报,网友开门见山直接将其喻为“神判”,举报人情绪激动,言辞激愤。看到这个帖子,唐某禁不住发出了感叹。

  突然听到邵平安出了问题的传闻,唐某既因吃惊而兴奋,又因传闻而自感幸运。市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后期,秦安县人民法院三名领导一齐被免职是人们从外部就能看到的事实,消息长着翅膀,对一个县级法院来说,堪称惊天动地。而根据社会传闻,他们受到的处分不仅仅是免职,处理得不轻。然而,唐某之幸并不在幸灾乐祸,唐某与他们素昧平生,互无牵挂。唐某之幸在于,传闻中出现的邵平安问题最小,其履职和工作基本不受影响,这正是唐某希望的。因为就唐某诉郑某案而言,唐某虽认为邵平安判决不公,但毕竟没有让唐某完全败诉。试想,如果当时给唐某办案的法官不是邵平安而是传闻中那些比邵平安问题严重的人,那结果会怎样呢。但是,话说回来,邵平安办的这个案子,确实让唐某太感意外了,也太够劳民伤财了。唐某对民众基本常识被判决颠覆感到痛苦,每一想起邵平安,心里就倒抽凉气,突然在传闻中听到他的名字,怎能不惊心而亢奋呢?

  现在,唐某就说这起案件的细节,同时请看官边看边思考这样的问题:邵平安落入违法犯罪嫌疑人虚假陈述的圈套,到底是有意还是无意?当事人如果没有一定社会背景或不走邪门歪道,上诉和申请再审希望得到公正判决或仅仅想得到一个明白的解释,概率有多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当中,相关人民法院的法官对群众的态度到底咋样,工作质效有无提升(此案二审和申请再审伴随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全过程)?在民事判决中,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要害问题选择性应对或干脆沉默,这种顽瘴痼疾如何才能得到有效治理?

  虽然一个小案并不能说明一切,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小能说明大。

  (二)

  对唐某起诉索要6万元借款及利息,郑某及其两名代理律师在一审当庭出示了两组截然不同的还款证据,证据一(转账凭证)证明,对唐某的6万元借款及利息,郑某是通过写下本案借条之后的7次43000元转账和写下本案借条之前的2次23000元转账还清的;在证据二中(郑某与他人的通话录音),郑某却声称这6万元借款及利息郑某是用唐某与郑某在合伙承包工程时的盈利顶替清还的(是唐某在工程项目中领走的,不是用转账清还的)。

  同一借款出现两种不同还款方式,两种还款并存又互否,郑某的当庭举证出了大问题。证据二在当庭播放过程中虽被郑某的一名代理律师突然叫停,但已播放部分,郑某三次向他人清楚地表达了他用合伙盈利偿还了借款(一审庭审直播36分06秒至43分55秒时段,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搜索“唐斌全”字样可查看本案一审庭审实况),证据二显然推翻了证据一转账是还款的主张,而自相矛盾的是,郑某及其两名代理律师当庭又主张仅用证据一(转账凭证)归还了本案借款及利息(请注意,郑某在一审中同时聘请了同一律所的两名律师代理,从一审庭审情况看,这名当庭让郑某停播录音证据的律师在二审和再审中再没有出现,二审和再审郑某的代理人皆为代理一审案件的另一名律师)。

  按常人思维和唐某对法律的粗浅认识,庭审中出现这种情况,邵平安最起码应当弄清楚为什么出现两种还款方式,是重复还款了还是一次都没有还。但是,邵平安却对通话录音暴露的问题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既在当庭没有发问,也在判决书中没有释明,而是很顺从地就郑某的转账进行了审理。

  虽然郑某在二审中明确表示双方的合伙利益分配已结算清楚,谁不欠谁,但唐某一直想弄清楚郑某为什么要在一审当庭播放否定其“转账是还款”主张的通话录音,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级法官在判决中对此或沉默、或审而不决、或避而不谈,唐某无可奈何。唐某只能根据两种证据的并存和互否作出这样的推断解释:对唐某的6万元借款及利息,郑某及两名代理律师在开庭前做了两种赖账准备,一种是用转账凭证,另一种是用双方合伙盈利,他们权衡后,认为用转账抵赖清还本案借款及利息成功的可能性更大,于是决定主张用转账方式清还了本案借款及利息,但因机事不密,错把事先准备用合伙盈利赖账的录音证据在当庭播放了,由此造成了两种还款方式的并存和对立,最终当庭露馅,弄巧成拙。

  郑某到底还款没有,当庭出现的两组证据已说明了一切,因为法官邵平安对此置若罔闻,不按法规和常识办案,唐某在此不想再多说啥了,因为说得再多也没用,但唐某如果就此打住,列位看官就会把邵平安看扁了,这不是唐某原意。说心里话,唐某虽对邵平安的判决认定有意见,但对他写作中的精明和处事中把握的分寸还是很叹服的,为此唐某不得不按照邵平安的办案思路接着讲故事了。

  (三)

  郑某给唐某写下60000元借条之后(借款在前,借条后来补写,郑某在法庭上承认借款属实,借条一直在唐某手里),双方发生了合伙。合伙期间,双方互有转账。郑某及其一审两名代理律师主张本案借款及利息共66000元已全部还清。他们所指的还款是:郑某写下本案借条之后的7次43000元转账和写下本案借条之前的2次23000元转账,但他们所主张的已付本息与郑某付款时实际应付本息明显不相符,本金和利息是怎么算出的,没有对应的名细账单,有的只是数笔转账数字的简单叠加。可以想象郑某请的这是什么律师,但千万不能小看他们的能量,他们虽算不清这笔账,但邵平安会帮助他们算清。一审判决书很长,其中算账的过程占了不小篇幅,这是要费好大劲的。对这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邵平安一连写了十页判决书,他是奔六十的人了,下的苦功可以想象。

  郑某及其代理律师把郑某写下本案借条之前的2次23000元转账说成是写下借条之后的还款本息显然不符合情理,还好,邵平安没有认定这是归还本案借款的还款(这一认定与常人判断高度契合),对这2次23000元下文不再赘述。下文细说郑某写下本案借条之后的7次43000元转账中有没有应当认定成归还本案款息的数额,也就是邵平安怎么认定的。

  郑某写下本案借条后双方合伙期间,郑某给唐某转账7次共43000元,其中银行转账2次共24000元,微信转账5次19000元。与此同时,唐某通过微信向郑某转账13次36320元(二审认定为15次56320元)。

  唐某起诉的是民间借贷纠纷,郑某及其代理律师主张双方合伙期间的43000元转账是归还本案的借款及利息,但除了口上说说,却拿不出任何能够证明这些转账是归还本案借款的关联性证据(如唐某的收款条、双方还款时的通话语音等),借条一直在唐某手里。唐某对以上转账凭证的质证意见是:郑某的转账是双方其他经济往来,并出示上述13次对向转账凭证佐证。郑某2017年11月写下本案借条后,双方在后来合伙中相互转账多达22条,唐某实际转账数额比郑某多,至一审开庭前,双方对这些转账从未发生过任何争议,都是短期内转结清楚的账,双方都没有记账的必要,时间一长谁都对具体用途难以说清。

  一审开庭中,郑某和代理律师突然把给唐某的上述转账说成是本案借款的还款,让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唐某一时很感吃惊。情急之中,唐某当庭申请取来存放在法院门岗处的手机,匆忙翻出了双方合伙期间给郑某的10多笔微信转账凭证,在庭审后打印出来交给一审法庭的有13张(次)共36320元,回家后,唐某又仔细翻查手机,又查出遗漏了两张共20000元的微信转账凭证,后在二审提交,从这些事后查出的相互转账凭证看,唐某的转账数额明显大于郑某的转账。

  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是郑某和两名代理律师的应诉策略,目的就是让唐某仓促间难以应对。因此,当庭紧急申请取回手机(不知道郑某通过什么手段把手机提前带进了法庭)并查找对向转账记录,成了唐某在一审庭审中最狼狈的细节。

  因为没有任何关联性证据证明郑某的转账是本案借款的还款且唐某一方出现了对向转账凭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 第九十条规定和日常认识、交易习惯,郑某的全部转账不可能会被认定成本案借款的还款。法官如果想霸王硬上弓,非要舍法规、常识而搞自由裁量,那么郑某的43000元转账都可以认定成还款,除此再没有别的花样。然而出人意料的是,邵平安独自审理案件后,将郑某43000元转账中的24000元认定并判决成了本案借款的还款,将其中19000元认定成双方其他经济往来。

  郑某的43000元转账都发生在其写下本案借条时间之后,唐某对其转账凭证的质证意见和出示反证的证明目的都主张是其它经济往来,既然一审判决能把郑某的24000元转账认定成还款,为何郑某的19000元转账就不是还款呢?

  按照常理,邵平安这样判决,郑某也会觉得不公平,但奇怪的是一审判决后郑某既不上诉,也没有投诉和申请再审。不但如此,郑某还在唐某上诉后的二审答辩中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四)

  邵平安在一审判决中依照的全部法律共有3部7条(项)之多,仔细对比这些法律条(项)可知,判决所依照的全部法律依据与怎样认定“郑某给唐某还款24000元”这一关键事实毫无关联。即,邵平安对24000元的认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与常识和习惯不符。

  无论是判决结果还是郑某的判后反应,都不正常,都难逃常人思维的审判。但对邵平安是怎样演绎出这样的判决结果,即事实认定过程的主要破绽在哪里,唐某一时找不到北。前面说了,一审判决书页数多篇幅长,认定事实的要害处,用语不多且多种手法并用,迷惑性大,唐某短期内看不出要害问题。唐某的代理人唐某2为此在秦安县城专门咨询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但法律人都没有指出问题的要害。

  适逢最高检党组第五巡视组和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在甘肃巡视,唐某深感困惑之下给他们分别书面反映了问题(把判决书复印件也寄给了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巡视利剑所向披靡,有关方面随后对该案进行了核查,有意思的是,巡视办案人员并没有直接指出邵平安办案存在的问题,而是在书面答复件中将一审判决书中邵平安推演判决结论的关键性段落单独列了出来。正是巡视办案人员的这一单独列指,才让唐某对一审判决书这一关键性段落有了显微镜下的攻读。

  仔细、反复研究这一段落可知,为了将郑某的24000元银行转账认定成本案借款的“还款”,在没有任何关联性证据支持的情况下,邵平安竟然在判决中对唐某的意思表示做了手脚,尽管其说法冠冕堂皇,但还是难掩硬伤:判决书认定内容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问题。请看一审判决书截屏一和二:

  一审判决书截屏一:

甘肃:借尸还魂的转账记录案细节故事

  一审判决书截屏二:

甘肃:借尸还魂的转账记录案细节故事

  如,唐某对郑某的银行和微信两部分转账凭证的质证意见是“当时双方关系较好,有其他经济来往,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唐某的这一质证意见,邵平安也明确写在判决书质证部分,说明他对唐某当庭的意思表示是清楚的,但在随后阐述认定事实理由时(关键段落处),判决书却对唐某的这一质证意见转述成了唐某仅针对郑某微信转账的部分,同时将唐某针对郑某通过银行转账的24000元凭证的质证意见隐去了,代之以“唐某不能说明支付该款的用途”。唐某提交13次36320元微信转账凭证的唯一目的是证明郑某的微信和银行转账是双方其他经济往来,但这一证明目的在认定事实理由中又被转述成唐某仅针对郑某微信转账的部分。由此可见,邵平安在阐述认定事实和理由时,既对唐某当庭的质证意见和证明目的进行了肢解和限缩,又不得不对自己所写判决中质证部分的意思进行肢解和限缩。

  更隐蔽的是,邵平安把被其转述、肢解、限缩的意思表示在判决中成功地转嫁给了唐某,说成是唐某自己认为的。无论是对唐某意思表示的肢解限缩,还是嫁祸于唐某的手段,邵平安的精明确实非常人可比。

  依据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失真转述,借助嫁祸于当事人的失信手段,是邵平安在办理本案时作案的全部密码。但是,如果不是中央巡视答复件的特殊处理,唐某又怎能发现呢?简单的事理认识和法律适用问题在审判中失去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让寻常百姓不能正确预料和把握,这是邵平安办案的最可怕处,也是让人最深思玩味的地方。

  但是,唐某拿到中央巡视反馈答复件时,本案二审庭审已过,巡视反馈时间是2021年3月29日,唐某领二审判决的时间是2021年4月2日,因此唐某在二审中没有指出一审判决手法存在的关键性问题。

  (五)

  再啰嗦一下一审判决书存在的其他问题。郑某写下本案借条时间后,其被一审认定为本案还款的两次银行转账和双方相互18次微信转账在时间上相互交叉,从一审认定判决情况看,在没有关联性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双方同一月甚至是同一天的相互转账,郑某转给唐某的是本案借款的还款,唐某转给郑某的却是其他经济往来,若非神判,邵平安怎能区分得如此“精准”!然而,这种事理矛盾和数据对立问题不借助图表仅凭翻看一审判决书很难看出。请看图表。

甘肃:借尸还魂的转账记录案细节故事

  另外,邵平安在判决书中对郑某的所有银行转账按照其写下借条时间的前与后分别进行认定,而对郑某的多次微信转账却没有依此分别认定,而是按总数额混同认定,似在淡化郑某主张用写下本案借条时间前的微信转账归还本案借款的荒唐性,其中又错杂着对郑某转账的三个不同认定理由,即使是熟悉案情的唐某都能感受到判决书阅读理解方面的顿涩和不易。

  不管法官采取什么花样手法写判决,本案借款归借款,案外转账归案外转账,案情就这么简单。但是,与给郑某算账的篇幅比,邵平安在长篇判决中仅用寥寥数笔就将唐某的24000元借款及利息借助郑某的转账记录一口气说没了,唐某抓耳挠腮将好长时间愣是弄不清借款到底是怎么被判没的,干着急没办法,这就是办案老手和初次打官司的农民之间的差距。

  邵平安确实太精明了,然而,这种精明不光是才华的展露,还有其对才华的保留。判决书并没有把郑某的43000元转账全部认定成还款,这算是在较小的范围内挽回了唐某的损失,让唐某感到痛但不至于走极端。用判决亏人,但不把人往死里亏,由此观之,邵平安虽然对法律的认证规则毫不在乎,但对物极必反的自然法规还是有所避忌,这也容易让人联想到组织曾对他的处理:轻度、适当。

  人是非常复杂的个体,对邵平安这样的法官,唐某确实不能作不好的评价。从后来唐某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即使邵平安把郑某的43000元全部认定成本案借款的还款,二审和再审法官依旧不会纠错,一审就是定论,邵平安怎么判怎么对,能给唐某认定19000元不是还款就是恩施,不认定唐某也毫无办法。人有恩而背之,不好。因此,对邵平安才华的保留,唐某还是要记一笔。

  一审判决书下发后,唐某思考的主要问题是上不上诉,因为上诉有风险,如果上诉的结果是维持原判,那么唐某要白白花费近2000元的上诉费,还要到天水市折腾好几趟子,来回的车费和耽工误时算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花费。借出多年的钱判下来本息的合计数连原始本金数都凑不够了,上诉讨公道又要误工花费,等于又要在已被包扎的伤口上放血。一边是法律人对二审纠错率不高的善意提醒,一边是父母妻子的抱怨和愁叹,另一边又是了解案情打抱不平者的上诉鼓励。掌管着一个没有经济作物支撑的家庭,唐某的这个决心确实不好下。父母节衣缩食把咱养活这么大,如今都已积劳成疾,靠医药维持余年,咱在社会上识人不明,交人不慎,一派混账作风,拿全家的经济和外债打水漂,这不是对全家老小犯罪吗?唐某为此曾整夜整夜睡不着觉,要么在床上辗转反侧,要么在室内独自踱步、转圈。自作孽,不可活。

  在无限自责和困惑中,唐某最终咬牙决定上诉。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由于还没有对邵平安撰写的一审判决书完全读懂识透,唐某只重点指出了判决结果违背常识,存在双重标准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矛盾等问题。但在二审开庭的当天,唐某就发现上诉其实是一步很臭的棋,因为虚假的东西能够横行法庭,是有人对它进行百般遮掩。

  二、二审法官丁建文、石岚、张碧霞

  二审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

  二审中,由于唐某提交了新的转账凭证,本案借条书写时间之后唐某的对向转账数额已大于郑某的(郑某转唐某7次43000元,唐某转郑某15次56320元),案情更趋明朗化。

  为了达到维持原判的目的,二审法官主要采取了以下手段。相比一审法官邵平安的手段,二审法官的这些手段几乎没有技术含量。

  (一)

  当庭不许唐某的代理人唐某2宣读上诉状。在唐某2当庭明确提出“事实和理由我念一下吧”的情况下,还是不让宣读(见二审庭审直播)。二审法官不让当庭宣读上诉状实际是个圈套,它的目的和弊端只有在二审判决书不全面概括上诉状的内容之后才能被上诉人完全领悟发现。

  本案二审庭审后,唐某对当庭未能完整宣读上诉状深感担忧,就让唐某2与二审法庭联系,请求他们把上诉状的内容概括写到二审判决上,有疑似案件主办人石岚口音的接电话者对唐某2打比方说:“(你们的上诉状)就象一审的(起诉状)一样,一审你们写的那个起诉状这些东西就是判决书上也是都有的,(二审)一样的。”但判决书下发后,唐某2再次打电话询问判决书为何不概括上诉状“事实与理由”大部分内容时,石岚本人明确否认曾接过这个电话,并告知当时是本庭书记员接的电话。这个电话究竟是谁接的,唐某2至今不能确定。二审判决书对唐某上诉状“事实与理由”90%以上的内容没有概括书写(4527字的“事实与理由”在二审判决书只显示了392字,见二审判决书截屏一)。

甘肃:借尸还魂的转账记录案细节故事

  二审是合议庭审理,主办法官为石岚,其余俩人想必也有自己主办的案件,对他人主办的案件存在无暇翻阅上诉状或不便多问的可能。不让代理人唐某2当庭宣读上诉状,其他参与庭审的法官可能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当事人上诉状中写了啥,这在程序上不利于案件公平公正审理。

  事后唐某才领悟,二审法官不让唐某2当庭宣读上诉状、判决书未概括上诉状大部分事实理由的根本目的,是害怕上诉状指出的问题在“中国庭审直播公开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但是,即使对已过滤了唐某上诉状大多质疑内容的二审判决文书,办案法官一直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直到唐某向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举报平台投诉后,天水中院才被动于2021年6月15日进行了网上公开(本案二审判决日期是2021年3月29日)。说到这里,唐某又想起了一审法官邵平安的机敏,为了不中断叙述,唐某将在下文列提再审法官时一并交代。

  (二)

  回避一审判决书事实认定关键章节(中央巡视答复件单独列出段落)。仔细核对,二审判决书对一审判决书引用的地方不少,即使是一审判决书计算利息的篇章(仅这种计算方法而言,庭审当中没有人指出其中有误),二审判决都大段全抄,但通篇不见对一审判决书“关于借款是否已清还的问题”(见一审判决书截屏二)这一关键段落内容的引述或评判。如前所述,在这一段中,一审法官邵平安借转述手法肢解、限缩了唐某意思表示,并以失真的意思表示作为定案依据,最终认定郑某给唐某归还借款24000元,由此得出了明显违背常识的判决结果,引发唐某上诉。一审判决如此认定事实到底正确与否,有无法律依据,这应当是二审案件的焦点问题,二审既然维持原判了,最起码要指出一审的认定手法不违背法律和情理。如此,对一审法官的工作是种肯定,对唐某是种说服,但二审判决书对此绝口不提。到底是因为本段在冗长的一审判决书中难以发现,还是二审法官发现了却故意回避,唐某至今不得而知。

  (三)

  生搬硬套法律,为虚假陈述的“还款事实”正名,让事理矛盾更加明显。二审维持原判的唯一法律依据是新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凭唐某对一、二审法官的粗浅认识和比较,一审法官邵平安的知识面和业务水平远不下于二审三名法官。如果上述法条能在本案中适用,邵平安早就搬出来用在一审判决中了,因为适用上述法条的最大障碍在于本案存在唐某的对向转账,如果适用上述法条,事理矛盾更加明显,判决结果更加不能服人,这就是邵平安宁肯借助失真失信的转述手段认定事实而唯独规避上述法条的根本原因。上述法规中的有关条款邵平安在一审判决书中也依照了,但不是第十六条。邵平安这个人,不是一时一处精明,而是时时处处精明,不管别人怎么看,单纯从才能这方面说,唐某对邵平安的佩服是发自内心的。

  郑某2017年11月写下本案借条后,双方在后来合伙中相互转账多达22条,且唐某转账数额明显大于郑某的,直到2020年9月一审开庭前双方对这种转账未发生过任何争议。对这些随机性转结的账目,双方根本没有记账的必要,时过境迁后不能说明每一笔对向转账的具体用途是正常的,唐某只能说是双方与本案无关的经济来往,这也符合人的记忆特征。如果不是电脑和手机有记忆功能,这些转账记录恐怕早就被双方忘得一干二净了。人脑不是电脑,法律不强人所难,但二审法官生搬硬套上述法条,仅以唐某不能说明其中24000元的具体用途为由判决维持原则。二审法官能这么要求唐某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不让郑某说明唐某转给郑某的15次56320元的具体用途呢?如前述,唐某不能说明具体用途的还有另外19000元,二审法官为什么一并不认定成郑某的还款呢?这不是自己把自己套进去了吗?

  (四)

  对新增诉求审而不决,导致新增诉求遗漏。二审中,唐某新增一条诉求:依法追求被上诉人及其代理律师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同时将从“中国庭审公开网”拍摄的郑某在一审当庭播放用双方合伙盈利顶替清还本案借款通话录音证据时的画面制成光盘作为证据提交,也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的文字版(详见二审卷宗《一审庭审直播中郑某虚假陈述的视频证据(光盘)语音转文字版》),意在证明郑某及其代理律师用转账归还本案借款的主张是虚假陈述。

  对唐某提交的这一证据,郑某及其代理律师在当庭质证中虽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但对不认可的原因吞吞吐吐,不知所云,以致二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将他们不认可的原因都没有写。对这一证据的证明效力,二审判决的认定是:“对第一组证据的证明效力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在论理中综合进行认定。”但所谓的“论理”再没有下文,也即二审对这一主要证据不认证、不表态,导致唐某的新增诉求遗漏。请看二审判决书截屏二。

甘肃:借尸还魂的转账记录案细节故事

  对邵平安在一审审判中出现的诸多违法和违背常识的问题,如果说审过大半辈子案件阅历丰富的丁建文、经过严格法考和法官遴选关口的年轻法官石岚、张碧霞看不出来,这是没人相信的。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他们敢在办案中如此糊弄百姓,劳民伤财,浪费国家资源,是他们早已习惯了天水吏治环境的宽松,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当中天水鲜有政法干警被留置送监之下的一种肆无忌惮。

  三、再审法官李剑斌、倪孝钢、张黎

  再审法官驳回了唐某的再审申请。

  在再审申请书中,唐某详细指出了的一、二审存在的以上诸多违反常识、程序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特别指出了一审判决中难以发现的邵平安对唐某意思表示转述后的肢解限缩等一系列问题。但是,对其中的要害问题,署名为李剑斌、倪孝钢、张黎的法官在裁定中概不回应。他们再审合议的结果总体可以简单概括为:一审、二审判决正确无误。

  唐某没有见过署名为李剑斌、倪孝钢、张黎其人,在这些法官姓名前冠以“署名为”者,是唐某怀疑这些法官根本没有细看唐某的再审申请书,如果真正耐心看了,他们不可能对唐某提出的问题这么麻木。无论从各方面说,高院的法官要比中院的法官优秀些,即使是天水中院的三名法官,他们也没有完全对唐某提出的要害问题统统回避,比如对郑某的“通话录音”证据的认定,虽然认定结果和没有认定的一样,导致对唐某新增的诉讼请求遗漏了,但装腔作势也罢,糊弄百姓也罢,他们至少表现出了那么一点点姿态或意思。但在高院的再审裁定中,一审判决到底肢解限缩唐某的意思表示没有,判决结果是否违背民众常识,郑某在一审当庭播放的通话录音是否构成对其“转账是还款”主张的完全否定,二审对唐某提交的证明郑某及其代理律师虚假陈述的主要证据是否表态 ,唐某的新增诉求是否遗漏,二审判决是否全面概括了唐某上诉状的全部内容等等,都不作回应,甚至连一个电话解释都没有。

  唐某于2021年4月25日提交了再审申请,再审裁定日期是2021年11月20日,相比一、二审,案件在高院拖的时间最长。唐某接到寄来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申2032号裁定书后,急于看结果,裁定书结尾写的是:“驳回甘唐斌全的再审申请”,很明显,这句话中多写了一个“甘 ”字。裁定结果是裁定书最重要的部分,但往往只有简单几句话,出现笔误的概率极小,但既然出现了,唐某也能理解,就没当回事,让唐某真正感到尴尬和不解的是他们随后发来的补正裁定书,结尾是这样写的:

  裁定如下:(2021)甘民申2032号民事裁定中第3页第15行“甘唐斌全”补正为“唐斌全”。

  民间说法是,宁要命不调姓,说的就是姓氏的严肃。对省高院的第一个裁定,唐某并不认为把“唐斌全”笔误为“甘唐斌全”,但看了第二个裁定,才知道署名为李剑斌、倪孝钢、张黎的这三名法官自认把“唐斌全”笔误为“甘唐斌全”。白纸黑字这么一写,唐某确实感到不舒服。唐某虽然地位低下,但也有作人的羞辱感。第二个裁定为什么不以“驳回甘”补正为“驳回”形式或直接说明多打了“甘”字以避免这种尴尬和不适呢?这是个常识性的问题,省高院的法官不会不懂吧。

  唐某多次催促唐某2与高院办案法官联系,请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本案再审裁定文书,但省高院至今未将(2021)甘民申2032号裁定书公开。唐某为什么执意要求公开,因为公开是原则(一般与下发判决书同步),不公开是例外,说白了公开就是一种外在的监督。如果法官秉公办案,心里没鬼,当事人不申请也会及时公开,反之公开就难了,前面说了,天水市中院本案二审判决文书的公开就是非常被动的。

  说到文书公布,唐某又不得不叹服一审法官邵平安规避意识的灵敏。本案一审判决后,唐某一直看不到文书上网,半个月上诉期快到,唐某便在上诉状中写明“判决不公,已向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反映”这层意思(上诉状通过原审法庭提交),结果判决文书很快上网面世。一场教育整顿,秦安县人民法院就有多人落职,邵平安却能相对平安着陆,继续为人民办案,能说人家的规避意识不灵敏吗?精明的好坏,因人而异,有人会因精明自误前程,有人却因精明成功护身。

  二审和再审后,唐某通过对比发现,一审法官邵平安办案虽有问题,但与二审和再审办案法官相比,邵平安的问题还算轻的。反过来说,有天水中院和省高院这几个法官在上,县法院的邵平安办案丝毫不用担心后怕。唐某向二审、再审法官请求司法公正,无异于缘木求鱼,鼠穴寻羊。

  四、简单诉讼成了一场苦难,谁在推波助澜

  唐某家距秦安城将近百里,往返一趟花费至少50元;距天水市不到百公里,往返一趟花费至少100元。以下是唐某打这场官司的花费和误工情况。

  2020年7月7日:到秦安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诉状的落款日期就是唐某递交诉状的日期),误工半天;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这种案件要经过院领导批准才能立案;

  2020年8月(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去秦安县法院催问立案进展情况,误工半天;

  2020年8月12日:经人指点,向时任秦安县法院院长发信息请求立案;

  2020年9月7日,立案庭打电话叫立案,误工半天,缴纳诉讼费用1887元;

  2020年9月17日,到秦安县法院领开庭传票,误工半天;

  2020年9月23日,到秦安县法院开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误工半天;

  2020年11月10日,委托亲人到秦安县法院领取判决书;

  2020年11月24日,到天水中院缴纳上诉费1887元(上诉状通过秦安县法院递交),误工一天;

  2021年2月22日,到天水中院领开庭传票,误工一天;

  2021年3月9日,到天水中院开庭,误工一天;

  2021年4月2日,到天水中院领取判决书,误工一天;

  2021年4月25日,到天水中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向高院申请再审必须通过中院递交申请),误工一天,之后便是旷日持久的等待;

  2021年7月7日,亦即从唐某去一审法院准备立案时起整整一年时间后,网上查询显示,甘肃省高院收案;

  2021年11月底,苦盼收到省高院寄来的再审裁定书;

  2022年1月14日,委托专人到天水中院开具二审生效证明;

  2022年1月17日,委托专人到秦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程序走到这里,唐某再不敢折腾了,若再折腾申请抗诉,得不偿失,依法维权的路子只能走到这里了。虽如此,思想认识的颠覆要比单纯的财物损失让人痛苦得多,唐某对此只能独自承受了。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唐某就本案一、二审存在的问题多次实名举报,都没有得到书面答复,唯一接到了天水中院纪检人员的电话,大意是:你反映的问题失实,救济程序很多,你可以向教育整顿办、纪委、信访等部门继续反映,把问题解决。听听这话!

  昨天,唐某打了一场官司,满面灰土,心情沉重,狼狈不堪。今天,唐某讲述昨天的故事,就是希望放下包袱,尽快解脱。没有秋风,哪有细雨。要怪就怪自己交人不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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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  小关
     2022-10-02 17:58:33  回复该评论
  • 我亲戚说帮我投资,骗了我110万,可以帮忙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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