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鉴定:如皋刑警说必须嫌疑人自己承认诈骗行为才能立案,他不承认就不能算诈骗?

迅捷通 2022年10月01日 追债新闻 164 2

  犯罪人:黄鑫

  受害人:夏丽燕,朱登峰

  受理机关: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经济开发区刑警中队,如城经济开发区公安报警部门

  事情经过:

  2011年11月9日,本人夏丽燕在单位上班,接到我老公朱登峰的电话,电话里我老公称他的一个朋友“黄鑫”来借钱,黄鑫将向我借10万元。我一听借这么多钱,就开始犹豫了,不敢借,但是我老公说黄鑫借钱是有抵押的,他有一套房子,一会他会把房产证带给我,并且抵押给我,我一听便放心了。过了一会黄鑫和朋友陈九星便来了,黄鑫说他们合伙做生意,要钱周转3个月,我借给他,他会给1.5万的利息,而且他还把他的房产证抵押给我。我看了一下他的房产证,便提出疑问怎么是近期刚到你名下的?黄鑫说这个房子原来是他奶奶的,刚过到他名下不久,然后我提出要去公证处做个公证,可是黄鑫说要等明天他老爸回来一起去公证,但是今天急着用钱,先给我钱,我房产证都给你了,怕什么呢。于是我便同意了他的提议,黄鑫便拿笔开始写借条,并且在借条上写了一个账号,我发现那个账号是一个叫陶小翠的名字,而陶小翠是陈九星的老婆,便提出了疑问,为什么不是黄鑫的账号,黄鑫说:我没有卡,你只要认欠条讲话就行了,我把账号写在借条上面,再按个手印,这一切手续都是按照银行借款的合法程序的,你放心,等我把现金提到手就给你换个借条。看到他的房产证和借条都给了我,我便同意了。于是我便和他们到隔壁的一个理发店用电脑进行了转账。事后一个星期左右,黄鑫主动约我老公,说款子已经拿到了,按照约定从新打个现金借条,于是在我公司隔壁理发店,黄鑫收回了原先的借条从新写了一张11万元的现金借条。

  此后他一直用各种理由推脱去公证处进行抵押借款公证,并不断说服我一共就几个月没有必要去办理那么复杂的手续,承诺一定会拿钱把房产证赎回。一开始我没有在意,心想他的房产证在我这里应该不会不还钱的。到了2012年3月15日我通过房产交易所验证并且他自己也承认了那个房产证是假的,此时我才发现事情的严重性。于是我便报警了。

  如城开发区刑警中队分别对黄鑫,夏丽燕,朱登峰进行了调查。在我录口供时,我把事情经过说了一遍,然后我问警官,黄鑫在下面承认这个房产证是他作假来骗我的了吗?警官说,是的他承认了。我又问:他为什么骗我。警官说:黄鑫说事成后陈久星和他分钱,年纪小是90年的,听陈九星的话一起来骗的。

  此时黄鑫的家里人已经找了一个关系“很牛”的律师在处理了。而刑警中队给我们的答复是证据不足。

  2012年4月2日,我们在黄鑫家楼下报警,110出警来处理,到黄鑫家敲门,里面无人应答,打黄鑫的电话关机。于是警察我们到开发区公安局处理,我们到了那里,警察打电话给刑警中队后,便和我们说这个事情不归我们管,你们下午2点去刑警中队咨询。

  下午2点,我们到达开发区刑警中队,接待我们的刑警给的答复是:黄鑫伪造房产证这个事情是违反法律但是最多罚款并拘不超过20天,根本不能立案的。我又问:拿怎样才能算诈骗立案?刑警说要当事人本人承认他是骗钱来的,如果他不承认自己骗钱,也不能算诈骗。我说:可是黄鑫上次来录口供时已经承认自己是想骗钱然后分钱的呀?刑警答:黄鑫说是陈九星伪造的房产证给他的,钱也都给陈九星了,所以现在要立案就要陈九星也站出来说自己是来骗你的钱,我们才能立案的。我说:当时黄鑫要求打款至他人账户,而且按了手印,而且事后拿到现金已经打了现金借条,与陈九星没有任何关系,现在陈九星已经跑了,他一辈子不回来,或者就算他回来了,只要一口说自己没诈骗,就不能算诈骗?刑警说:是的,陈九星不承认自己诈骗就不是诈骗,你们可以等等,等中国法律再健全一点以后再来找我们帮你处理。我说:当时就算黄鑫牵一条狗来跟我借钱,我也会借的,因为我是认黄鑫的房产证和他亲手当面写的借条并且按手印的,为什么要陈九星承认诈骗呢?如果他当时牵着一条狗来,我们是不是现在也要那个狗站出来承认诈骗?

  我又问:这样也不算诈骗,也不用负刑事责任,那么我也去弄个假房产证出去借钱吧,到时候我也不承认诈骗,我就说我是要还的,但是我现在没钱,等我什么时候有钱再还钱,这样就没事啦?!这个赚钱的办法真的很好啊!刑警说你可以这样,只要你能借到钱。我彻底无语了!

  我在网上搜索了和我情况相同的案件,基本的处理方法就是公安部门根据行为诈骗立案,并抓住犯罪嫌疑人,而我们这个地区的这个刑警部门却以嫌疑人不亲口承认为理由,说不能立案?刑警还说:黄鑫说他没有做假房产证,是陈九星做了给他的,所以这个责任在陈九星。我又要笑了,这就等于在说如果杀人了,责任是卖刀的?刑警还说:黄鑫年纪小,是受人蛊惑,他本人没有得到什么好处。我又要笑了,黄鑫已经成年了,他说他妹得到好处就真的没有得到好处?就不用负刑事责任?是不是黄鑫说什么,刑警都觉得有道理呢?黄鑫说1就是1?还是黄鑫家的老爸或者请的那个很有关系的“很牛”的律师做了很大的努力?

  请各路高人点评,这个事情问题在哪里?到底是不是诈骗?中国的法律到底是怎样的?

  第一:黄鑫伪造了房产证来骗钱,第二:黄鑫拿到钱后换了现金借条,第三:黄鑫在第一次口供中承认了自己当时的目的是骗钱然后分赃。这样也不能立案?也不能算诈骗?

  我们受害人是不是连讨说法的地方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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