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朋友谈恋爱期间多次借钱后失踪,算不算诈骗罪?

迅捷通 2022年10月01日 追债新闻 180 4

  女朋友谈恋爱期间多次借钱后失踪,算不算诈骗罪?

  【案情】

  2010年3月,李某(女)与曹某(男)离异,李某后化名“李丽”与男青年徐某相识,李丽隐瞒自己临时工的真实身份,谎称自己是某中学数学教师与徐谈恋爱。2011年7月,双方在徐家同居生活。同年10月,李丽谎称单位福利分房需交房款,骗得徐家人民币3.5万元;12月,李丽又以帮助徐某调动工作需交调动工龄费为由,骗得徐家人民币10000元。2012年8月,李丽以怀孕需交学校保证金为由,骗得徐家人民币8000元。李丽骗得现金后,每月以工资的名义分期给付徐家人民币5000元;李丽自己购买物品券谎称学校发的福利,让徐某领回物品以及为徐某和其父母购买衣物用去人民币3000余元。此后,因李丽的谎言不能兑现,引起徐家怀疑,李丽遂携带骗得余款出走。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李丽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丽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故李丽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李丽与徐某相识后,双方建立了感情,继而同居生活。李丽担心徐某看不起她,便谎称自己是中学数学教师。李丽为了进一步得到徐某的感情,赢得徐家的信任,才从徐家不断骗取钱财,又不断以工资、购买物品等形式将钱财部分用于徐家,故李丽无诈骗钱财的故意。即使说李丽骗取了徐家的钱财,这也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欺骗行为。李丽是通过骗取徐家钱财再用于徐家,从而达到骗取徐某感情的目的,故李丽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评析】

  律师赞同第二种观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李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徐家的钱财,李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1)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李丽与徐某相识后,便隐瞒自己临时工的真实身份;与徐同居后,多次虚构事实骗取徐家的钱财,李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2)李丽每次诈骗得逞后,均先后以工资的名义给付徐家生活费以及购买物品给徐家,其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钱财。(3)李丽与徐某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不稳定性,随时都有可能解除。李丽与徐某及其家人亦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诈骗问题。恰恰相反,李丽在自己的诺言即将败露时,携带赃款逃跑。故此,对李丽所骗徐某的钱财,除有证据证实李丽将骗得的钱财用于徐家外,其余部分应视为李丽非法占有,对李丽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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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先生
     2022-10-02 01:57:00  回复该评论
  • 我和朋友合伙开奶茶店,对方骗了我8W,我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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