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诈骗引起的信用证纠纷案有哪些案例?

迅捷通 2021年09月17日 要债案例 271 3

  1997年12月24日,某市纺织进出口公司代理A公司在某行开立了一笔金额61。2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规定可分批装运,付款期限分别为见单后100天、120天和140天, 进口货物名称为索尼电器,装货港为香港,到货港为深圳。该证是授信额度内开证,外贸公司的授信额度又是由A公司给予担保。

98年1月4日,开证行收到受益人通过议付行寄来的该笔信用证项下的三套单据,经审核,发现有不符点,于1月6日对外电提以下不符点:

1、装箱单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2、装运唛头与货物收据上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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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HIPPING MARK ON P/L SLIGHTLY DIFFERS FROM THAT ON C/R。))

议付行对所提不符点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来电要求开证行与申请人联系接受不符点,并对其承兑。

  开证行于98年2月10日至电议付行,表示接受不符点单据,并确认对外付款日期。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之前,因被代理方A公司资金不到位,开证行请求延期付款,议付行没有同意。在此期间,开证申请人发现 被代理人 A公司有欺诈行为,该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诈骗,已被全国登报通缉。

   1998年6月17日开证行收到由该市公安局经济案件侦察大队出具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暂停支付该笔信用证项下款项。经开证行与有关部门交涉,1998年10月30日该市公安局解除了冻结令。在此期间,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开证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要求开证行暂停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1999年2月4日,议付行在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开证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议付行诉该分行的理由 是: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即已承兑了汇票 ,便构成了《票据法》项下的无条件付款责任,对议付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反驳的理由是:单据有不符点;未承兑汇票,只是接受单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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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先生
     2022-09-01 17:47:04  回复该评论
  • 是15626517368这个电话吗,一直在通话中,我发短信了,看到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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