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的科学——构建“TAS 反贪腐体系”的设想(第二章)

迅捷通 2021年08月16日 要债案例 310 4

  第二章

  举报奖励制度

  为什么需要举报奖励制度? 关于反腐败这个问题有很多专家学者在研究,有很多观点, 也有很多专著,但绝大多数只是在具体的技巧,细节上花费功夫, 提出的一些方法,最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而实际上绝大多数 连标都治不了。为什么?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于腐 败分子来说,有权力的地方,遍地是机会。腐败的对策五花八门, 腐败分子像游击队员,总能找到空子可钻。不能他找一个漏洞, 就堵一个漏洞,那样十分被动。因为一个小小的权力,比如一项 环保审批权,可能就有一百种漏洞可钻,如何堵得了?就算有制 度去堵,谁去监督?因此,要打击贪腐分子,不光要堵漏洞,更重要的是找到他们的克星,才能从宏观的角度彻底解决腐败的问 题。而腐败分子的克星就是人民群众。

  大多数人认为贪官之所以胆敢大肆贪腐是监督太弱造成的。 监督政府官员的人员可以是这些官员的上下级,政府内部专职的 监督部门,如检察院,纪委等,还有就是来自广大的人民群众, 特别是当这些贪官的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的时候,他们的监督 和举报起到关键作用。而人民群众在反贪腐工作中所起到的潜在 的重要作用,往往被严重忽视了。

  目前反腐败的艰难与人民群众在反腐败中的作用被忽视,人民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不高有很大关系。 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的原因是:一方面,因为腐败长期存在,已经形成了一种强大的腐败惯性。“好处费”很普遍, 大家已经见怪不怪。虽然一些人看不惯,自己不参与,但认为如 果检举,如果告不倒,还会受到打击报复和排挤,得罪人,多一 事不如少一事,抱有这种想法的人也包括相当多的一部分党员干部。另外,其中一些人还有自己也可以从腐败中分一杯羮的想法, 所以选择随波逐流。

  另一方面就是制度缺陷。 例如前面所提及的那个深圳皇岗海关发生的集体贪腐窝案, 腐败代际相承。科室间、上下级、前后任,形成串联式的腐败。 令“审单中心相互制约,相互复核”“多职能部门参与综合管理” 的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只要一发生严重贪腐问题,大家都说 监管不够,制度不严,那如何做到监管足够呢?没有人能够拿得 出一个可靠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来。实际上前面说的监管制度已 经相当完善,细致,为什么还会发生这种恶性案件呢?监管的手 段太单一是腐败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也就是制度缺陷。

  可以说,光靠规定性的法律法规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制订了 无数的法律法规制度,为什么不能起到根本作用?因为这些都是 规定性的法律法规,是有它的缺陷的。

  比如说党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党政干部防止本位主义、地方和 部门保护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 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 做选择、搞变通。但实际上如果贪官认为有利可图,很可能会去 做,当然是隐蔽地做,除非监控得很严,难以下手。而要每一个 极其细微的角落都监控得很严,是做不到的,否则腐败不可能有 这么严重。

  贪腐行为由于其顽固和隐蔽,和对社会危害巨大,需要动用 各种积极因素对其进行遏制和铲除,不管这个因素是出于什么目 的。除了政府内部的反贪腐部门,人民大众对贪腐行为是深恶痛 绝,他们也是反贪腐的主力,他们是出于正义,为了维护公平, 还有一些人是出于对举报贪腐带来的丰厚奖金。

  为了调动人民群众的反贪腐的积极性,我们还需要鼓励性的 法律法规,如: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强化监督力度,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是解决腐败问 题的最有力武器。比如:

  美国早在 1863 年就通过了《虚假申报法案》,规定凡涉及 政府立项的医疗、军事和其它官方开支计划,知情人发现有舞弊 现象并举报,可依法获得政府保护,并分享赃款的 1/3。(《参 考消息》,《深改镜鉴 保护举报人(一):美国多部法律罩着 反腐“内部知情人”》2015-05-06 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作者: 陶短房 责任编辑:李思仪)

  南北战争期间,大量不法商人将低质伪劣商品充当军需物资 供应给林肯政府,导致其军队非战减员剧增,因此在美国举报人 保护法制建设史上具有奠基石意义的《虚假申报法案》(又称林 肯法案)得以通过……美国国会曾因额度过高的奖励规定出现了 激烈的争论,但林肯总统坚定指出:“比叛国者更可恨的是那些 假装忠于国家又却在爱国者血染大地之时,大发国难财的人。” 最终法案获得通过。(Roberta Ann John.Whistle blowing: When it works - and why[M].Boulder:Lynne Publisher, (2003),pp-94-95.4)

  这部法案经过多次修改,至今仍然有效。仅 2014 年,该法案为美国政府带来 56.9 亿美金的罚没收入,同时,向符合条件的 700 多名举报人授予的奖金达 4.35 亿美金。(《美国举报人保 护法律体系论要》,戴巍,第 34 卷第 3 期,2017 年 6 月,《政法学刊》)

  本报讯 上周,前瑞银(UBS)雇员布拉德利•比肯费尔德因举报瑞银帮客户逃税有功,获得美国国税局重奖 1.04 亿美元, 比肯费尔德由此被媒体称为美国历史上“最牛的举报者”。(《美国政府鼓励举报违法者“告密者”成亿万富豪》,2012-09-20, 《广州日报》)

  据说该笔奖金是国税局按收回 4 亿美元逃税款并从中提取26%的金额计算的。虽然比肯费尔德获得的奖金创历史记录,但是,因举报有功受到美国政府重奖而成为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的不乏其人。美国多个政府部门都有举报奖励计划,从违法行为产生的罚金中,拨出一定比例作为奖金,奖给举报人。

  ……卡翰是美国国家告密者中心的负责人。据他透露,在今年七月,世界制药行业巨擘葛兰素史克公司(GSK)的前雇员切利•艾卡德举报葛兰素史克公司违反药物生产安全标准,故意销售不纯的药物。结果,葛兰素史克公司被罚款 7.5 亿美元,其中 9600 万美元支付给艾卡德作为举报奖金。(《美国政府鼓励 举报违法者“告密者”成为亿万富豪》,2012 年 9 月 20 日广州日报)

  对比中国和美国的举报人,美国的举报人除了受到政府的法律上对其人身安全上的保护,还有可观的奖金作为回报,中国的举报人不但没有奖金的鼓励,人身财产安全工作也没有保障,从这里可以看出,因为中国的举报者与美国的举报者待遇相差悬殊,并且证人也缺乏有利的保护,所以中国和美国对于贪腐的实际打击力度也相差悬殊,这正是中国反腐艰难的症结所在。在中国,老百姓对贪污受贿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数字早已麻木。对举报人的奖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反腐手段,鉴于现在腐败还相当严重,腐败的惯性还很大,许多群众和党员还是观望,没有积极地参与到反腐中,为了达到刺激的效果,有必要以收回的赃款的10-30%为合适。案值较低的(比如低于 1000 万以下的)30%, 案值高的也不低于 10%。

  有一些人会担心,的奖金是不是太高了,那是人民的血汗钱。 这件事应该这么理解:譬如,某个铁路部门的贪官受贿被查抄一 千万元,如果拿三百万奖励举报人,有人会觉是太多,感到可惜, 但人们应该这样想:如果没有举报人的举报和作证,这一千万元 也是拿不回来的。三百万元虽然用去了,但是用于反贪,所起到 的效果是杀一儆百的效果,对贪腐分子是极大的震慑。因为对举 报者越“大方”,对贪腐分子的打击力度就越大,可以成倍提高 贪腐风险和成本,就像有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贪官头上,越来越近,使之寝食不安。虽然从赃款中支付了三百万元,但国家 避免了七百万元的损失,还会避免很多贪污受贿几千万上亿元的 案件发生。三百万元的奖金对举报人有巨大的吸引力,可以说是 从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而且是合法的。这种对举报人的刺激 也使贪腐分子感到恐惧。一些原来有举报条件但对举报漠不关心 的人,或者害怕的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时很可能改变 想法,主动站出来检举揭发。可以这么说,对举报人的奖励是必 要的,俗话说,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何况这孩子已经不在自己 的手上了。由于举报者的举报或者作证,使贪污腐化分子落网被判刑,获得的奖励越多,说明其贡献越大。

  举报奖励制度的原理: 追求经济利益是人的天性,这种天性是如此强大,能够使得那些贪官们冒着身败名裂,锒铛入狱的风险以身试法,其原因是 犯罪成本不够高,他们觉得其风险值得一冒。举报奖励制度就是 利用人的这种追求经济利益的天性来打击贪污腐败分子。因为通 过贪腐能得到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刺激着贪腐分子,同样也刺激着 潜在的举报者,举报者举报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把贪腐分子绳之 以法,而可能是冲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去的,但他们的举报客观地 打击了贪腐分子,维护了社会正义。这个道理很像亚当.斯密在 《国富论》里面说的经济规律: 商品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是为了满 足人们的需要,而是为了追求利润,也就是经济利益,但他们客 观上使社会财富增加,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依靠“看不见的手”管理经济,尽量减少政府干预的思想对每个国家的经济改革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支“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经济。

  可以说举报奖励制度是利用了举报者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的动机,大大增加了贪腐分子的贪腐成本,是用经济的手段打击贪污腐败。这两种动机是针锋相对的。只要贪腐行为发生,就会激发举报者的举报动机。试想一下,在目前许多贪腐案件动则上千万,上亿元的案件,有举报条件的人面对可能获得上百万元,上千万元的诱惑很少有不动心的,何况举报行为还是合法的并受到保护的。贪腐分子在这个可预见的风险面前,贪腐的动机将受到极大打击,另绝大多数报有贪心的官员们望而却步,这样举报奖励制度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

  举报奖励制度与我们经常用到的悬赏捉拿重案犯的道理也是相通的,并且还有示范预防的效果。 有一些人看到举报人获得巨额奖金心里不平衡的人其实是小家子气,目光短浅,没有看到举报人其所起的作用。我们鼓励举报人是要达到把贪腐分子绳之以法的目的,只要得到的结果大于付出的代价就是值得的,而 10-30%的举报奖金可以说相当可观,可以达到刺激的效果。

  2014 年 6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还设立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中心。 中国证监会为了鼓励举报人提供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 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 罚且罚没款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按罚没款金额的 1%对举报 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 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不 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证券期货违法 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第五章举报奖励,第十五条)

  对于奖金的多少,笔者认为,限定奖金 30 万元是不够的。 奖金的多少还应该将奖金与违规企业或人员被处罚的金额挂钩, 与案值成正比,达到案值的 10-30%,这是对全体举报人的极大 鼓励,举报人获得奖金越多,说明案件越严重,举报人的贡献越 大。只要有助于破案,奖励多有什么不好呢?何况羊毛出在羊身 上。

  这个问题其实是很重要的,我们的目的是要鼓励举报者揭发违法行为,如果达不到鼓励的目的,那么这个措施就没有什么效果。

  对举报者的奖金应该是多少比例这个问题,主要是看达到多少比例可以达到应有的效果。比如 20%可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的话,如果定到 30%,只是多花了一点钱,但能够确保达到的效果, 而且对举报者的刺激鼓励作用更强。因此积极大胆的奖金比例实际上更能保证反腐败的效果,无非多花了点钱,其实这钱是从贪官非法占有的财产中支出,并不增加财政负担。相反,如果定低了,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损失就很大,很多被非法摄取的公共财产无法追回,整个政策有可能失败。因此对举报者的奖金比例的制订原则应该是就高不就低,即使定高也是有益无害,定低了就可能冒政策失效的风险,反而使人们怀疑这个政策方向是否正确。

  例如像前面那个奖金比例 1%、还不超过 30 万元的规定实则小家子气。因为在证券行业里面,能够取得同业者犯罪证据的往往是高层从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他们一般都是高收入者,区区30万元的奖金对他们来说是没有什么吸引力的,补偿不了得他们因举报行为遭受的损失或所冒的风险,可以说对举报者的诚意严重不足,只是做做样子,让人怀疑中国证监会是不是真心反腐。

  可能是因为奖金过低,至今也没有取得任何突破性成果。

  俄国家反腐委员会 卡巴诺夫在接受《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举报人奖励制度目前在俄罗斯仍处于讨论阶段,劳动部提交的法案包括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和非物质奖励的内容,这一法案若获通过将有助于更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但目前正在讨论的法案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于物质奖励的数额上。

  卡巴诺夫认为,目前的法案中规定了对奖金的数额限制——300万卢布(8.3779卢布约合 1 元人民币——编注)以下。对比美国的经验,当奖金限制在 10 万美金以下时,这一举报人奖励机制效果并不明显,但当奖金数额增加至法人责任数额的10%-15%时,举报量显著增大。例如,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行贿案罚款达 3.6 亿美元,而惠普公司行贿案罚款为 1.8 亿美元,这两宗案件罚款数字的 10%就非常可观,可以保证一个人衣食无忧,因此这样的举报人保护机制就十分有效。(《参考消息》,《深改镜鉴 保护举报人(一):美国多部法律罩着反腐“内部知情人”(2)》2015-05-06 11:09:00 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作者:陶短房 责任编辑:李思仪)

  1984 年,国会(美国)修订了《证券交易法》……。在其中加入了内幕交易的民事罚金规定。为了加强委员会揭露内幕交易的能力,规则 21A 同样规定了对向委员会提供信息从而使科处罚金得以实现的人的奖励,该奖励的最高金额为罚金的 10%。(第 277-278 页,第十二章 证券出售或购买中的欺诈:规则10b-5,《美国证券法解读》,【美】莱瑞 D 索德奎斯特著 胡轩之 张云辉译)

  从这方面看中国和美国在对证券违法违规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差距巨大。

  我们要造成这样一个局面:举报人没有后顾之忧,又可以从举报中得利,举报人的积极性就得到鼓励,那么关心反贪的正义行动的人越来越多,贪腐分子就无处可藏。

  当辽宁贿选案发生时,众多地方党组织、党员干部在这个问 题上的麻木不仁和随波逐流,是造成此次灾难性政治事件的原因。如果实行积极的举报奖励制度,即使当地党政机关领导玩忽职守,不管不查,只要民众和或者党员向纪委反映情况,必定会引起中纪委的重视,不会发生引起 500 多人涉入的如此严重的贿选案。

  举报奖励制度的优越性:

  优越性一:举报奖励制度是现在所有反贪污腐败手段中最“先进”的,它的“先进”性最主要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贪污腐败斗争的积极性方面有非常显著的效果。 首先,目前中国可用于对官员进行监督的纪检监察干部的数量据说有五十万人,数量不少,但靠这五十万人来监督中国这么 大的一个国家的几千万党员很可能力不从心。但通过调动人民群 众的积极性,可以变成全民监督,人民群众中可动员的对政府官 员监督的数量那是数以亿计;其次,因为有举报奖励制度的鼓励, 几乎每一位为贪官索贿受贿办事的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举报者, 每次贪腐行为的发生必定有当事人,并且还有不确定的知情者。 这些潜在的举报者在一定条件下很可能把贪官的犯罪事实暴露 出来,这种情况下贪官是防不胜防的,而对于反贪机构来说,做到有的放矢,精准反腐,高效反腐,降低了反腐的难度,提高了 效率,节省反腐机关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和时间。

  优越性二,对贪腐分子保持高压态势,大大增加贪腐的成本和风险

  这个方法巧妙地把贪污腐化分子贪得的不义之财,转化为激励举报人举报贪腐分子的动力,使贪腐分子为自己所贪污受贿所得钱财带来的风险而惴惴不安,时刻担心被人发现而举报,即使身边最亲信的人都觉得不可靠,可以说就像坐在火药桶上随时会爆炸,使贪污受贿分子始终处于高压的态势,每时每刻都有暴露的风险,成倍增加了贪腐的成本,使有贪念的政府官员望而却步。

  优越性三,真正体现了人民监督权的作用,提升人民的满意度

  现代的中国是法制国家,宪法赋予人民监督权,举报奖励制 度鼓励人民向损害他们的利益的贪官污吏举报,使人民利益受到 保护,在打击腐败的同时,还可以使人民挽回损失,甚至还可从 中得利,提升了人民的满意度,体现了人民监督权的作用。

  优越性四:容易从贪腐集团内部打开缺口

  杨敏之在谈到原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时,他说:“一把手或者一个领导班子真正有问题的话,靠班子自己暴露出来的 几乎没有。都是某一个人先被查出来,才使整个问题暴露。腐败 无法遏制的一个症结就在于监督缺位。” (《湖南:前省纪委书记力陈反腐之艰》,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06 年 11 月 02 日 11:25,来源:南方周末,) 每个贪腐案犯罪集团都有其架构,一般都有主犯,从犯,可 能还有与其进行交易的上家或者下家“客户”,这些人通过一定的信任才能互相配合,互相配合才能使目标达成,其中缺一不可, 另外可能还有不确定的知情人。在一定情况下,从犯,“客户”, 知情人都有可能成为举报人,在被保护和减免罪责及奖金的刺激下,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果有人举报,这个架构就被破坏,犯罪就进行不下去,而且整个犯罪案件可能就此暴露。而且主犯在被判重刑的压力下,为减轻罪责,也可能成为举报者。

  对举报人的奖励的作法,对于集体窝贪案,塌方式腐败案是最有效的。现在窝贪案塌方式犯罪特征是当事人互相串通,绕过监督部门或者把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拉下水,让规章制度形成虚 设,难以从一般的规章制度上进行制约。并且这种案件一般是人 数较多,关系复杂,互相需要信任与配合。在举报奖金和赦免保 护的条件诱惑下内部成员之间会互相猜忌,互相提防,生怕有把 柄或证据掌握在别人手里,原来的信任关系会被打破,整个犯罪 组织会分崩离析。在举报奖励制度的作用下,案件容易从内部攻 破,也容易取得证据。一些平常沉默的知情者或关系人,或是出 于怕得罪人,或怕打击报复,或不喜欢管“闲事”,这时候很可 能愿意提供举报线索甚至作证,而有人也出于被别人举报的担 心,选择举报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处境,从而从内部瓦解分化了贪 腐集团,打破攻守同盟。

  这些潜在的举报者可能是贪官身边的秘书、亲信、会计、朋友、情人、司机、办事员、职员、案件参与者、案件的关系人、 商人、知情者等等,甚至包括受益者和亲属,他们都很有可能成 为案件的举报者。他们可能在案件进行中就取得证据,甚至进行 录音录像,因此他们最有可能掌握案件的直接证据。他们的举报和指控对案犯来说是致命的,防不胜防的。不管他们出于什么动机,甚至他们自己也是当事人,也触犯了法律,但他们的举报或 作证打击了贪腐行为,就是为人民为社会为国家立了大功,伸张了正义。并且从他们的角度来考虑,他们的举报会给他们带来的 巨大经济利益,对他们来说意味着可观的机会,还没有什么风险, 因为他们的行为是正当的,受到法律保护和鼓励,没有后顾之忧。 在这种状态下,案件从内部暴露的可能性极大增加,从而极大增 加了作案的风险和成本。

  前面所提及的那个深圳皇岗海关放纵走私案,尽管有了一套看似完善的监督机制的情况下,都还形成贪腐窝案,正是因为缺乏举报奖励制度这样的激励机制。举报奖励制度在贪腐案件发生时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案件暴露的机率大增,在这种情况下贪腐的链条很可能断裂,并且新的贪腐链条很难形成。

  举报奖励制度对付那些隐藏很深的贪腐分子有很好的效果。 现在一些贪官隐蔽很深,平时低调,伪装很好,甚至给人一 种简朴的印象,有时还大谈反腐倡廉,俨然是一位清官。这些人 小心谨慎,从不从陌生人手里接受钱财,也不以自己名下收受房 产等贿金贿物,而以家里人或者权力掮客帮其受贿,自己装作什 么都不知道。现在新的受贿手段花样繁多:有的以“资本运作” 的面貌出现;有的利用职权获得干股,或者采取委托理财的方式; 有的由亲属成立皮包公司,名义上合作经营;有的通过低价向请 托人购买房产、汽车等贵重物品;有的通过赌博形式受贿,等等, 给调查取证带来大

  当大的困难。在举报奖励制度的刺激下,这些 贪腐分子身边的知情者,甚至参与者都可能成为潜地的举报者,另其防不胜防。

  优越性五:适用性强

  举报奖励制度适用性极强,贪污腐败案件都能适用,因此不 管是什么社会体制,不管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制度,只要 是法制国家,都可以适用。除了反腐以外,经济领域,金融领域, 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各领域都可以用来打击犯罪。对于打击诈 骗,捞偏门,走后门,制假贩假,偷税漏税,走私,洗钱,虚假 广告、 环境污染等违规违法行为都有很好效果。举报奖励制度 适用于各个层级,不管是县处级,还是省部级,中央,只要是有人举报,不管是贪污还是受贿,不管是卖官还是贿选,不管是哪个部门还是哪个级别,不管有多么隐蔽,不管这个部门在国内还是国外,不管是红包还是别墅,举报奖励制度都可以起作用,是对付违法行为包括贪腐案件的一个利器,一个“绝招”。正因为这个制度有这么多优点,因此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非常倚重这个制度,并且广泛用于各个领域。

  此制度对于查处如今金融证券市场频频暴露出的行贿受贿、 内幕交易、欺诈、“圈钱”、财务报表造假、包装上市等等违规违法行为有很好的效果。现在股票市场是民众关注的焦点,是经常为民众所诟病的方面,关系到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并且由于其复杂性特殊性,腐败犯罪的隐蔽性,也成为令政府头痛的一个大问题,股票市场也是腐败与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灾区。广大股民被欺诈,被愚弄。为救市,国家投入大量资金,而腐败形成的漏洞使很多资金又落入违法者和贪官钱包里,使国家利益与信誉被严重损害。

  2017年 7 月 22 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第一版)刊登一则文章:《中国证监会原党委委员、 助理张育军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张育军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性观念和纪律意识淡漠,"靠山吃山",扰乱资本市场秩序,损害证券监管部门形象,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硏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育军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囯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是证监会系统被查处违规人员最多的一个。

  11 月 13 日晚,证监会紧急召开党委会,原因是要通报中央关于证监会原副 姚刚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决定。12月 9 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消息,免去其证监会副 职务。

  ……8月 30 日,证监会工作人员刘书帆,涉嫌内幕交易受贿等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 月 7 日,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原局长李量,因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其行为严重违纪违法,且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被证监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6 月 20 日,证监会原发行部处长李志玲配偶违规买卖股票,李志玲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开除处分,同时其因行为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证券系统多名高官违规被查-证监司法纪检多方合力扎牢制度藩篱》,周芬棉,2015 年12 月 28 日10:39 来源:法制日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我们可以从以下国外案例中得到一些启示:

  2010 年《多徳-弗兰克法案》在证券交易法中增加了第 21F 条款,专门规定了对举报人的激励措施和保护。第 21F 条款规 定,如果个人自愿主动提供高质量、原初性信息,并促使证交会 采取执法行动,且最终处罚超过一百万美元,证交会可对满足上 列条件的个人予以赏金。赏金幅度在政府所获罚金 10% 到 30%之间。(《 A Resource Guide to theU.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信息指引,第 82 页,第七章 调查结果,美国司法部刑事司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部)

  当地时间 9 月 22 日,美国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SEC)宣布,将向一名生活在海外的线人颁发超过 3000 万美元的奖金。这是美国证监会设立举报人奖励制度以来颁发的最大一笔赏金。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SEC 不能透露举报人身份,也不能披露举报人协助破获的是哪宗案件。

  SEC 举报人办公室主任肖恩•麦克西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我们充分有效地利用举报信息,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不论情报来自任何地方、任何人。这笔逾 3000 万美元的奖金凸显了举 报人奖励计划的影响之广,只要是提供了涉嫌违反美国证券法的可信信息,全球任何地方的举报者都能获得公正的奖励。”2013 财年,SEC 的举报人项目收到了来自 55 个国家的举报材料,外国举报人中,来自英国、加拿大和中国最多。

  ……自 2010 年设立举报人奖励制度以来,这是 SEC 为海外线人颁发的第四笔奖金,迄今为止已有 13 位举报人获得奖励。此前,最高的一笔奖金纪录为 2013 年 10 月颁发的 14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美国证监会给海外线人颁发“史上最大奖”》, 澎湃新闻记者 谢涓 综合报道,2014-09-23 09:29)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并没有披露这些案件的具体细节,但它表示,付给这位爆料者的 3000 万美元,因为相关线索“帮助证 券交易委员会发现了一起正在进行中的重大欺诈案。不然,很难发现这起案件”。

  在中国,在首次公开募股前,企业进行财务报表的粉饰恐怕已成常态。在此之后,假造销售数据,转移企业利润,企业信息的公开程度远低于要求,才会导致“优质”身份上市,业绩却直转急下。粉饰财务报表、虚假披露等乃是企业逐利动机下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相当普遍。为加强监管,避免企业数据造假, 粉饰财务报表,采用类似《虚假申报法案》的制度,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造假的行为一定会大为减少。举报奖励制度同样适用于那些内幕交易、贪污受贿、欺诈、违规操作等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虽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可以把股票市场带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广大股民可以凭借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进行行情判断和投资,享受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不用担心成为内幕交易和虚假信息的牺牲品,被人任意宰割或者受骗。股票市场才能成为真正融资和投资的市场,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优越性六:可以弥补其他手段的不足

  A.弥补一些硬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不足

  我国在反贪污腐败上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大多数 是规定性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在限制官员用权,防止腐败发生 是起了一定作用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是硬性的,使用最多的词 是“不准”、“禁止”、“应该”、“要……”等等,或者是下 达命令或下达文件式的“搞好”、“抓好”等等,那些法律法规 难以从具体的做法上进行限制政府官员的行为。因此即使有了完善的法律(指规定性的法律),也不一定能够达到反腐的目的。 因为法律是死的,钻法律空子的人是活的。中国的官场几十年来 流行一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说明了一个问题,虽然有 好的法律,但执行的人是关键。不同的人执行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一个严重的贪腐大案可以办成一个小案,一个小案的结果可能又 不了了之。有时案件的结果不能像数学地一样精确,比如:一个 犯罪嫌疑人原来应该准备被法官判四年的徒刑,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托 律师向法官求情希望减少一年并愿意付十万元给法官,而三年和四年的判罚都可能属于合理的限度,这时法官收了钱已构成受贿 罪,但除非有知情者举报否则很难查出。像前面提到的深圳皇岗 海关发生的那样的贪腐窝案也是一个例子,各种规章制度齐全的 情况下都难免出现行贿受贿窝案,那些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地方这 种情形就更加多了。

  对于那些浩如烟海的关于规章制度方面的文件,学习与执行 需要下面干部的自觉和配合,以及责任心上进心。这对于那些一 心想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利益的干部,难以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从这些年反腐的过程看来,光靠规定性的法律法规是难以取 得反腐成功的。他只要有贪心,办法可以五花八门,层不出穷。 你堵住他这个门,他从另外一个门走,总也堵不完。而且每一项 法律法规的实行,也需要有人手去监督,没人监督的话,这些法 律法规就是虚的,所以监督的工作也需要清正廉洁的官员去做。 而这些监督别人的官员也需要有人手去监督他们,工作量的浩繁 可想而知。

  例如:以往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政府试图采购方面采用招投 标的办法,让有资质的企业通过投标进行公平竞争来避免腐败。 但是一些特殊利益集团通过与腐败官员勾结,采用围标、假投标、 串通投标、设置不合理门槛等作弊的方法取得竞争优势。据说, 光是围标的方法就有 60 种之多,在这里,规定性的法律法规有 它的明显弱点,光是靠规定性的法律法规来防范腐败,效率之低, 另执法者疲于应付,有心无力。有时即使知道其违法,但如果没 有人举报,也很难获得其犯罪证据。

  一些硬性的法律法规本身具有负作用。如一些地方为了环境 保护为本地制订一些法规,规定某类会生产污染的企业不能在本地从事生产,而一些在环境保护作得比较好的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完全解决污染问题的企业也被排除在外,其实这是不公平的,对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来说也是失去一个好的机会。有污染的企业搬到哪里都是不受欢迎的,通过技术手段解决污染问题才是根本之道。很多会产生污染的企业搬离中心城市,到偏僻的地区,通过潜规则,和钻当地法律的空子扎根生存下去,继续污染当地的生态环境,导致其恶化。因此硬性的法律法规解决一部分问题,又会带来其他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一些巧妙的方法,调动一切反贪腐的积极因素,全方位地健全反贪腐手段,这就需要一些刺激性奖励性和保护性的法律规定,如:举报人奖励制度,举报人保护法和证人保护法。有了这些法律法规,大量监督官员的工作可以由人民群众可以帮政府来完成。贪官总想找制度的漏洞以谋取私利,这个门走不通,他会找另一个门走,而这时候人民群众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不管他走什么旁门左道,总是会有人发现,告诉监督部门,最后他会发现不管走哪个门,都有人盯着,这样的监督才是完善的。另外,反贪腐工作的成就也需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可以说他们是反贪腐斗争的受益人,也是裁判,所以他们的监督是全方位,最直接的,最可靠,最公正,并且效率最高。

  这些奖励和保护性质的法律法规在西方国家中已经经过上百年实践并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反贪腐手段并不是西方国家独有的,我国完全可以采用拿来主义,学以致用,丰富我国的反贪腐手段,做到精准反腐,高效反腐。

  B.弥补思想教育手段的不足

  那些贪污腐化的政府官员可以说基本上都受了几十年的共产党的思想教育,大道理他们都懂。他们之所以还要去贪,因为犯案的人多,被抓的少,使得贪欲和侥幸心理作怪,贪个几年, 舒服一辈子。这种情况下,提高监督效率和鼓励举报使绝大多数贪官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才能震撼贪腐分子。

  C.丰富反贪腐手段,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

  目前,中央巡视组是党中央加强监察各地违法乱纪,贪污腐化的干部的重要手段。巡视组所到之处,受到各地干部群众的热 烈欢迎,他们踊跃向巡视组反映情况和举报,许多重大案件因此暴露。在老百姓看来,中央巡视组就是他们心目中可以信赖的“钦差大臣”。但实际上,全国广大地区,无论派多少巡视组都显得 不够,而且周期长,容易反弹,没有巡视到的地方,贪腐分子违 法犯罪的情况还很严重。

  举报奖励制度的激发人民参与反腐的特点,使得大量贪腐线 索会自动举报上来,并且都具有针对性,这能够使得纪委在反与 贪腐分子的斗争中牢牢地掌握主动权,保持对贪腐分子持续永久 的压力,不用担心反弹。那些以为纪检委监查机关忙不过来,没有 空巡视就可以高枕无忧,或者以为风头一过就可以肆无忌惮大捞 特捞的贪官会永远放弃幻想,因为只要举报奖励制度的存在,它对人民群众参与反腐的鼓励作用就是持续的,因此这个风头永远都 过不了。

  优越性七:对于打破目前的腐败惯性有很大帮助

  目前党中央在反腐斗争的态度之坚决,力度之强大,是前所未有的,不仅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在中国的历史上也可以 说是前所未有的,赢得了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也清查处理了一 大批贪官,包括不少高级领导干部。但全国反腐的形势仍然非常严峻,老百姓身边还有很多苍蝇和大老虎,还有巨大的腐败存量要处理,离老百姓的满意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目前最大的问题是腐败惯性太大,也就是说,很多贪腐行为无人揭发,并且还有大量的贪腐案件继续更加隐蔽地发生,反腐工作经常陷入僵持的局面,难以快速深入地打开局面。贪官现在收敛了许多,不敢随便收钱,但他们还在从熟人和掮客等熟悉的渠道收取贿赂。而许多党员干部和群众即使发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但还是对此沉默,麻木,见怪不怪,或者顾虑重重,这是长期的反腐不力形成的,这也是目前反腐败需要突破的瓶颈。

  腐败的惯性犹如一列腐败列车,开始时是缓慢前行,由于长期反腐不力,积累起巨大的动能,疯狂奔驰,常规的刹车装置起作用有限,一但地势对其有利,它还会加速俯冲,其结果很可能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交通事故。这时候就需要一些特殊的手段, 遏制其势头。比如从列车上抛出许多无数的巨大的减速伞,可以大大降低其速度,结合原有的刹车装置,最终迫其停止。举报奖励制度可以发挥这样一种特殊功效,它的强大遏制力可以打破腐败的惯性,突破目前的僵局。

  优越性八:举报奖励制度不光对于打击和遏制像贪污受贿这些腐败案件有很好效果,用以打击以赚取钱财为目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和刑事犯罪方面也有很好的效果

  当代处于市场化的经济时代,在利益的驱动下,各种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违法行为很多。如:企业违反环保法排放污染物,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在不允许的地方倾倒建筑垃圾等,采用举报奖励制度是治理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效办法。例如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处以十万元的同时,对举报者给予 30%,即三万元的奖励,可激励越来越多的人关心环境保护。

  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我们可以以查没金额作为举报奖励的 奖金依据,而伤害,强奸,仇杀,情杀,抢劫,拐卖等刑事犯罪 行为一般不便直接以涉案金额为基础进行举报奖励,怎么办呢? 这些刑事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的结果,就是最终他们都会被判刑。 那么我们就可以采用变通的方法进行举报奖励,把奖金与犯罪严 重程度联系起来,对犯罪严重程度进行量化处理以后,设定举报 奖励的奖金,并且固定下来。比如,如果因举报或者提供关键证 据使得案犯被绳之以法,如果案犯被判一年,奖励举报者 1 万元, 二年奖励 2 万元,……十年的奖励 10 万,死刑的奖励 30 万元。 并且按被判刑的人数的量刑累计,判得越重,人数越多,奖金也 累计越高,虽然具体金额由司法机关进行研究,但总的原则是必 须达到刺激举报者的作用,宁高勿低。如此一来,见义勇为的行 为将得到鼓励,因为许多见义勇为的人很可能是犯罪行为的举报 人甚至是直接证人,这将改变以前许多人事不关已,高高挂起,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特别对破获那些疑难案件和悬案很有 帮助。

  虽然在中国各地的公安机关有时为了尽快破获毒品、凶杀、 黑社会组织等案件,经常设置举报奖金,但这些做法不是固定的, 而且有地域性,做法标准都不统一,往往只针对个案,了解的人 少,只覆盖了少数的犯罪案件,因此起到的作用小,不能形成常 态,而且很多老百姓对政府是否真的能够兑现承诺有所怀疑。

  这种作法的原理是以犯罪分子的量刑作为桥梁,把犯罪严重程度与奖金联系起来,把对犯罪分子的举报奖励形成了常态,逐渐人们对犯罪行为的举报形成了一种惯例,那么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就会成倍增加。 对于实行这个制度,有人会有顾虑,认为会加大政府开支, 使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实行这个制度的确是要花钱的,但可以从 其他方面得到大部分抵消。因为举报人把犯罪线索提供上来,可以减少政府在办案过程中的开支,提高效率,犯罪率会大幅度地 降低,可以减少在维护治安方面所花费的成本,所以不用担心实 行这个制度所花费的成本,甚至开始时奖金偏高一点也不要紧, 重要的是达到刺激的目的。案发率的降低反过来可以降低政府支 付的奖金的成本,还提高了人民的安全感。

  举报奖励制度为我们的社会治安管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 通过采用量化的方法为付给举报者的奖金提供依据,使得举 报者可以得到切实的激励。他们成为监督者等于增加了无限的警 力,犯法者身边的任何人或者犯罪集团内部几乎任何人都有可能 成为举报者,这像一张另人窒息的密不透风的大网使犯法者难以

  挣脱,体现了政府法律和权力的威力。

  采用举报奖励制度特别适用于打击团伙式犯罪,因其可以使犯罪集团从内部分化,打破彼此间的信任,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攻心术。

  为了严厉打击团伙犯罪,还可以采用以下我们暂且称为按连带举报计算奖金的方法:

  例如:如果一个举报人举报了一个案犯,公安机关通过这个案犯,破获了一个犯罪团伙,按这个犯罪团伙的每个被判刑的案犯所计算的奖金总和,都归这个举报人所有,即把此团伙的每个人都算做被此举报人举报的,那么对举报人来说是一笔巨款,可能有几十万元,或者更多,无疑具有极大吸引力。因此对举报人来说,每个犯罪团伙都是大目标,意味着一大笔钱,也意味着巨 大的机会。如果能够以这种奖金按连带举报计算的方式作为对案件进行判案的法律依据,可以使团伙式犯罪暴露的风险极大增 加,令其无法生存。可能有人会担心,这种作法会使举报人所获 得收益大大超出其所付出的代价,举报人赚得太多。其实这种“担心”正是我们需要达到的效果,因为这种效果可以刺激举报人的 积极性,使大家都积极举报。我们设立此规则的目的是打击犯罪, 此种作法有利于达到此目的,受损失,受打击的是犯罪团伙,即使举报人得到高额收入有什么不好呢?可以说这种方法是有利 无弊。

  可以说按连带举报计算奖金的方法是对犯罪分子特别是团 伙式犯罪从来没有过的最严厉的打击,令其无法生存。即使有少 数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他们为了以非法手段赚大钱,花费巨大努 力却落得锒铛入狱的下场,最后发现发财的不是他们自己,而是 举报他们的人,在他们的愚蠢行为示范下,极少有人敢于以身试示法。

  因此,从表面上看来,政府在打击犯罪上要花很多钱,实际上,只是开始的时候会花比较多的钱。这种作法经过一段时期严 格实行以后,在这方面只需花很少的钱,因为较大的犯罪团伙可 能都被已消灭,很少人能够再通过举报获得高额收入了,人们发现政府的支出比以前还减少了。而社会将越来越安定,这正是人 民希望看到的结果。

  对刑事犯罪采用举报奖励制度这种做法对打击那些拐卖妇女儿童的屡禁不绝的老大难案件会有很好的效果,因为这类案件 属于人们非常痛恨的严重犯罪,政府可以把奖金定得比较高,如此人们的关注度、警惕性和举报积极性也大大提高,令犯罪分子 防不胜防。

  当今世界处于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知识更新换 代极快,利用信息化时代特点的犯罪形式也变化极快。因为科 技和社会的进步和变化,呈现出一种新趋势,就是新形式的经济 违法犯罪行为不光在中国,在全球都有加速扩张的趋势,新形式 的犯罪率急剧增长。

  这是因为科技进步特别是网络技术发展给新形式犯罪留下 许多空白和空间,如网络诈骗、,电讯诈骗、,网络敲诈勒索等等。 这类犯罪有着复杂、隐蔽性强、跨地域、国际化、花样层出不穷的特点。近年来,网络诈骗、电讯诈骗使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生 受害,造成一些社会悲剧,已经成了社会热点问题,典型的案例 如徐玉玉被骗走上大学的费用 9900 元导致猝死。

  2016 年 8 月 21 日,遭遇电信诈骗猝死的徐玉玉惨案,震动了全中国,所有的中国人都在为她流泪,都在为她肝肠寸断。就在同一天,大二学生宋振宁也在遭遇电信诈骗后,心脏骤停,不幸离世。又一记重锤,落在了善良而脆弱的中国人的心上!事情还没有就此结束,9 月 1 日新学期开学第一天,再传电信诈骗学生的噩耗:广东省揭阳市一女大学生被骗光近万元学费和生活费后,跳海自杀!……

  在最近的几年中,中国警方开展了—次又一次的全国性的严厉打击电信诈骗的行动,几乎每年都长达 10 个月,可结果又如何呢?

  2013年,中国的电信诈骗发案总数为 4300 多宗,.2014 年上升到 5400 多宗,增长了约 20%,可 2015 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59 万多起,不过两年时间,电信诈骗的案件发案率上升了 10 倍!

  称之为“爆炸性增长”,并非危言耸听。

  2016年,仅上半年电信诈骗发案就达 28.7 万起,造成损失 80余亿元。

  2015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 59 万余起,涉案金额达 222 亿元,数字之大令人咋舌,这是电信诈骗分子们的特大丰年。更让 我们揪心的是,电信诈骗的破案率非常之低,据警方公布的数字, 仅为 1%,能追回的赃款仅为 1‰。(反电信诈骗阻击战正式打 响——兼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魏雅 华《民主与法制》周刊 2016 年第 37 期)

  以往的防止犯罪的手段已经老旧,远远跟不上打击犯罪的形 势需要。对新型犯罪的研究、立法和国际合作总是跟不上。虽然 设置了许多新的规定,增加许多警力,因为犯罪形式利用科学技 术的进步也在不断地变化,使这些规定难以奏效,总是跟不上需 要,打击新形式犯罪的力量陷入被动,并且成本很高。这种状况 表明因为科技的进步导致犯罪手法的变化和原有的规定性的法 律法规已经跟不上打击新形式的犯罪的需要,造成犯罪越发猖獗。

  为打击像电信诈骗这样的新形式犯罪,我们需要像举报奖励制度这样的能够激发人民群众打击犯罪的积极性的鼓励性的法律法规。在人民群众踊跃参与下,很多线索民众会自己送上来, 而且犯罪集团内部也会有大量潜在的举报者,他们一般都是团伙犯罪,通过举报者就可以抓获大量犯罪分子。采用这种方法打击犯罪,依靠的不是高科技,而是制度。

  以举报奖励制度这种方式打击新形式犯罪有个很大的优点,就是不管犯罪分子如何变化犯罪手法和花样,我们的打击方式都 不用跟着变化,因为我们是根据量刑制订奖金,举报者的举报积 极性不会受犯罪形式变化的影响。相当于增加了无限的警力。甚 至可能会出现这样一些个人或群体:这些人专门在网上或者其他 方式寻找从事那些非法交易的、,诈骗的、,敲诈勒索团伙,违法的 个人和企业进行举报。这些人有较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熟悉 各种法律法规,他们把打击犯罪获取奖金和报酬当作他们的工 作,他们是与律师和记者一样是靠正当手段谋生的自由职业人。 他们的存在对公安机关提高办案效率有很大帮助,甚至可以说是 辅助力量,是值得鼓励的社会正能量,受到法律的保护。

  可以这么说,举报奖励制度是打击和遏制新形式犯罪最有 效,最根本的办法,除此之外其他办法可能都是治标不治本,难以跟上打击新形式犯罪的需要。

  为了使打击效果最佳,针对犯罪活动的举报奖励制度的制订,尽量使民众能够估计甚至计算出如果因为他的举报使罪犯绳之以法后大概他能够获得的奖金是多少,以增加他举报的积极性。

  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了见义勇为,鼓励人民踊跃参与打击犯罪的斗争,增强了社会正能量,使犯罪分子陷入人民群众这个汪洋大海之中,人民政府可以借此高效、精准地打击犯罪。

  举报奖励制度对人们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很有帮助。目前社会上一些人因为贫病等等原因需要求助的人,通过现代通讯手段如,网络,微信等向社会求助。但也有人抱有不良动机以此为手段敛财,破坏社会公信,损人利已,已经触犯了法律,举报奖励制度有助于打击那些欺诈犯罪行为。这对那些真正需要求助的人们是很大的帮助。

  优越性九:举报奖励制度可以说是监督的效率是最高的

  以往政府对官员的监督管理主要是从上至下的方式,这种方 式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对中国这样世界上一个人口众多的大 国。最高的监督机关是中纪委书记,最低层是乡镇一层的官员, 中间隔着许多层,形成一种越到下面越大的三角形的监督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决定了其容易受人为的因素受到干扰,如人际关 系、官僚主义、层层传达、下级反贪腐工作不主动、效率低下等, 至上而下的监督在力度上总是有一个衰减的趋势,越到下面力度 越弱。

  举报奖励制度的特点是群众对官员面对面的监督。这种监督 是扁平网状式的。在这个体系下,如果官员腐败,不论发生地如 何偏远,举报信息很快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跃过许多行政层级, 直接进入纪委的反贪腐系统和调查程序,从而做到有的放矢,精准反腐,高效反腐。 由于举报奖励制度发动了人民群众的反贪腐积极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官员的行为有很大的约束作用,贪腐情况大为减少, 因此还可以在许多环节上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高政府的工作效 率。

  发挥人民群众反贪腐的积极性与举报奖励制度的关系:

  举报奖励制度能够最大程度激发人民群众的反贪腐的积极性。因为人民群众反贪腐积极性调动起来,举报奖励制度的优越性才能体现出来,可以说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是反贪腐斗争成败的关键。缺乏人民群众的参与,反贪腐斗争难以成功。毛泽东在革命战争年代就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力量的伟大和激发人民群众的革命热情的重要性,争取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是能够战胜国 民党黑暗统治的核心因素,同时国民党因为腐败失去人民群众的拥护也是其失败的根源。

  我们正在进行的反贪腐斗争在人民群众的参与下,能够全方位实时地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在反贪腐的各个环节都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逐渐形成这样一种氛围:人人踊跃参与反腐与举报,举报不仅能打击腐败,还有优厚奖金,成为一种致富捷径, 并且是正当的和安全的。试想一下,在目前动则上百万、上千万, 甚至上亿的贪腐案如果实施举报奖励制度话,有多少人因举报发 财?在这些举报者的示范和刺激下,多少人会去改变麻木不仁、 漠不关心和沉默的态度,去注意收集贪腐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想发财吗?那就准备去举报吧!”将成为人们的共识。这种情 况下,贪官就如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还有几个人敢去贪污腐败?如此,反腐就可以取得彻底成功。另外,把此法运用到打击一般犯罪上也能够取得很好效果。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  关小姐
     2022-08-31 13:24:54  回复该评论
  • 我和朋友合伙开奶茶店,对方骗了我8W,我应该怎么处理。
  •  赵生
     2022-08-31 21:00:58  回复该评论
  • 已经添加15626517368这个微信了,请马上与我联系。
  •  小王
     2022-08-31 21:01:19  回复该评论
  • 我亲戚说帮我投资,骗了我110万,可以帮忙处理吗?

发表评论:

推荐标签

17365873601 扫描微信 2726285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