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

迅捷通 2021年08月03日 要债案例 327 1

  首先,从定义看,2007年4月15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机构或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其次,从集中交易场所看,目前,在我国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其中,前三家交易所是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场所,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专门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场所。

  其他的集中交易场所,因未获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都是非法交易场所。未在上述四家经批准成立的期货交易所集中交易的都是非法交易。

最后,从中介机构看,根据我国的交易体制,期货交易的经纪机构为期货公司。因此,未在期货公司开户从事的“期货交易”,都是非法期货交易,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期货是指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许可证或批文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市场经济的破坏是很严重的,侵犯其他市场自由体的利益,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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