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口头接待协议更好保留证据!!!
偷拍偷录材料 手段合法才气达目标
擅闯别人室第摄影 在别人身上安拆窃听器 所取证据无效 律师提醒
做者:
征询人:小军 24岁次要问题:灌音能帮忙他索回告贷吗?
婚姻故事
家住丰台的郭富贵做服拆生意,儿子小军22岁还没找到对象。
2006年10月,小军认识了外埠来京打工的小丽,二人很快确定了爱情关系。
小丽说,想借6万元做服拆生意。小军跟爸爸提出借钱,郭富贵马上拿出6万元。
6万元到了小丽手里,也没写借条。半年后,郭富贵催着儿子成婚,并对小丽许诺领取成婚证后给她3万元。2007年10月,小丽和小军领告终婚证,小丽又拿到了3万元。
不意好景不长,婚后二人豪情反面,小丽在本年5月提出离婚。
郭富贵认为,小丽是在骗钱。于是让儿子索回婚前婚后共赐与小丽的9万元后跟她离婚。可小丽却说,钱不是借的。
郭富贵让儿子拿了个灌音笔跟小丽会谈。小丽自认为小军拿她没法子,便嚣张地认可她是曾向小军借过6万元,但既然没写借条,就不消还了,并称婚后的3万元是赠与她的。
小军想问:若是他们离婚,他能要回9万元钱吗?他的灌音能做为证据在法庭上利用吗?
律师解答
杨晓林律师
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婚姻家庭法范畴。
灌音能够做证 法有明文规定
杨晓林律师解释,小军的灌音是可以做为证据利用的。
灌音是一种视听材料,属于民诉律例定的证据形式之一。跟着当事人举证意识的进步,越来越多的视听材料证据正在被当事人接纳,好比:手机灌音、MP3灌音、灌音笔灌音、录像、光盘等。
此外,电脑里贮存的材料做为电子证据也属于一种新的视听材料,那些证据都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若想推翻 必需举出反证
杨晓林律师解释,灌音证据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的间接表述,出格是关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能够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灌音材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必需另行举出反证。本领件的视频播报
因为视听材料更能形象、曲不雅地反映出客不雅事实,因而,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就本案来说,小丽在灌音里认可了她曾向小军借过6万元,那个事实就能够确认。除非她能证明灌音里不是她,不然必需了偿。
但婚后小军父亲赐与小丽的3万元属于赠与,不克不及索回。
偷拍偷录材料 手段合法才有效
良多人认为,偷拍偷录的材料不克不及做为证据利用。
其实否则,杨晓林律师指出,那种设法不合错误,偷拍偷录的材料在偷拍过程合法的前提下是能够做为证据利用的。
更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白指出“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获得的、无疑点的视听材料或者与视听材料查对无误的复印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辩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由此规定能够看出,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够利用,但前提是偷拍偷录的手段不克不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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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1 14:51:02 回复该评论
2022-11-02 00:51:20 回复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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