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要债公司-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转让?

迅捷通 2021年06月17日 债务答疑 809 3

债权人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依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情形。

它主要指以下几方面,


第一、一些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合同权利不能让与。

比如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产生的雇佣、委托等关系,通常情况下,雇主不能允许受雇人的债权或委托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另一个例子是基于特定身份的支持请求权,以及夫妻使用固有财产的收益权。


第二、债权让与会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增加债务人承担的风险的,不能让与。例如,在保险合同中,由于被保险人的情况不同,被保险人的变更将大大增加被保险人的风险,因此不能让步。


第三、不作为债权不能让与。

例如竞业禁止的约定。因为不作为债权只是为特定债权人设定的利益,如果允许放弃,就等于为债务人设定了新的义务,所以原则上不能放弃。


(二)依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让与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债权人的合同权利不得让与。若当事人之间有此类约定,则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一般情况下不得让债权。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防止因为债权的让与而实质性改变债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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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讨债公司,债权转让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45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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